一、代位权后原债务人还需要承担偿还债务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后,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就终止,债务人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涵义、目的及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涵义、目的及构成要件
1、债权人代位权的涵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其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字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代位权是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避债的现象而确立的一种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诉讼制度作为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的补充,得以更有效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对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对法官在诉讼中正确审理代位权诉讼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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