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比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20:43 227 人看过

回避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G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一庭庭长刘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锁某回避。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1999年真题)

A.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

B.刑一庭庭长刘某

C.人民陪审员陈某

D.证人锁某

[考点]刑事诉讼回避

[答案]AC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高法刑诉解释》第23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2004)

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

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

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

[答案]AC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二)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三)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2002年真题)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考点]回避

[答案]B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0条、3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要注意的是,这一点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上述人员的回避可以由审判长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真题)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考点]回避

[答案]BD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高法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长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六条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正。

第二十七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回避相关文章
  • 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比较
    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主要有以下考虑:对犯罪行为不能无限期追究,否则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追诉行为采取了“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等条件限制。首先,该款没有限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很多案件中,立案时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因而逃避侦查并不需要有侦查机关已确定该犯罪嫌疑人这一前提。大多数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或作案后均会采取隐蔽、伪造现场或其他不易被发觉的手段以免被发现,未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的也可能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其次,“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显然包含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在其中:如果其不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当然其逃避行为在主观上就没有妨碍司法机关行为的故意,其犯罪须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超过一定期限对该犯罪就不再追究;如果其知道的话,则反映出其较大的主观恶性,该行为又加大司法成本,因而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最后,如果该款的“立案侦查”限定为发现
    2023-07-06
    178人看过
  • 刑事回避制度不能回避的五个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回避制度存在五个问题一、事由范围不够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指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诉讼法关于亲属和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远远不能覆盖姻亲关系和与其关系亲密的其他旁系血亲关系在内的特殊关系,如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二、举证责任未划分。对刑事回避制度规定的几种情形的举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负责,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原则,举证责任应在当事人。但是,实践中在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的基本情况不甚清楚的情况下,当事人怎么可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承办人符合回避条
    2023-06-14
    470人看过
  • 中日刑事强制措施比较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手段和方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仅仅是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拘-传虽可以视为剥夺人身自由,但是时间相对较短;拘留和逮捕则附带有相当长的羁押后果。在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方法中,只有逮捕和羁押两种与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相对应。其中,逮捕只是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可以作为收集口供和其他证据的侦查手段,但却不必然产生羁押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果需要对其进行较长时间的关押,必须经法院批准变更为羁押措施后方能实施。而反观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不但种类多、标准不一,而且也缺乏相应的监督。这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拘禁和超期羁押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中日两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和实务进行比较
    2023-06-14
    452人看过
  • 刑事简易庭会比较轻吗
    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023-04-15
    478人看过
  • 刑事回避和民事回避的法律区别有哪些
    民事和刑事回避的区别:民事诉讼法中:院长作为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决定回避侦查人员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情形有哪些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2023-08-07
    264人看过
  • 刑事防卫与民事防卫的比较
    民法和刑法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时机上也各自有不同的要求规范,民法中认为,实施防卫行为是被迫的,只要有机会或者是有可能不用防卫行为将侵害行为制止,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当遇到犯罪行为时候,那么主要是应用于刑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具体的防卫时机限制,防卫行为更需要具有一定紧急性。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的区别是什么区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总的来说,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2023-07-04
    178人看过
  •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概念比较
    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一、刑事自诉案件有没有原告刑事案件有原告,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诉人,有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具有平等的上诉权。可以提起上诉的案件有两种:1、自诉案件,可以上诉;2、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如果是属于公诉案
    2023-03-13
    51人看过
  • 刑罚目的比较
    一、外国刑法中刑罚目的理论刑罚目的论在西方近代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围绕刑罚目的,西方学者发表了不少见解,形成名目繁多的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报应说报应说,以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为主旨。报应说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家**士多德。**士多德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恶报,即消除犯罪所引起的罪恶。[1]报应观念形成后,很快被神学化,并随之出现了在漫长的中世纪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神意报应主义。以古罗马哲学家奥古斯丁为代表人物的神意报应主义,将神的旨意作为报应的理由,认为犯罪是违反了神的命令或上天的旨意,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秉承神意给予报应。[2]而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所则将报应说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形成了道义报应主义刑罚观。他认为,人是在道德的支配下不去侵害他人的权利;犯罪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违背了道德,因而应受到惩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他们
    2023-06-01
    244人看过
  •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比较
    中国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共四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1.绝对无刑事责任,即未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犯罪;2.相对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3.减轻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刑罚;4.绝对负刑事责任,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都须负刑事责任。与澳门的规定相比,除了在划分方面不同,在年龄
    2023-06-11
    178人看过
  • 刑事保全与民事保全的比较
    刑事附带民事和财产保全的区别是:刑事附带民事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提起,财产保全在起诉前或起诉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财产保全要求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有哪些?附带民事诉讼就其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所以它又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它不是发生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只存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主要采用普通民事诉讼的方式。这种混合诉讼具有纯粹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特殊性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1.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2.以被告人的财产为限。没有赔偿能力的不能判其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让被告人刑满释放后,用自己的劳动收入
    2023-07-16
    444人看过
  • 其他人员的回避(刑事)
    【其它人员的回避】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本规定所称法院其它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2023-06-11
    144人看过
  •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
    回避制度,广义上是指对特定主体任职与公务活动予以一定限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刑事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是自古以来人们共同追求正义的必然选择,是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所特别设立的一种制度。刑事回避制度的分为以下几类: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刑事回避制度可分为多种类型:(1)根据回避适用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人员回避制度与非司法人员回避制度。司法人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人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非司法人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人、书记员等人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2)根据回避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发现自己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
    2023-06-11
    459人看过
  • 回避哪些原因可避免刑事犯罪?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回避第二十九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犯罪辩护要点有哪些(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
    2023-07-04
    330人看过
  • 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外比较
    在西方诉讼法学理论上,有所谓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会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在西方,这也属于新型的司法制度。我们知道,刑法的价值在于秩序和安全,刑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良好的立法、诉讼机制以及司法水平和社会环境,在现实条件下,刑法价值只能相对地实现,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我国悠久的调解历史、厌讼的文化传统、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和解的事实,均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但是目前我国实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刑事和解虽然是民事契约自由精神在刑事法领域的发挥,在和解过程中要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民事的合同规则在解决刑事和解问
    2023-06-11
    410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更多>

    #刑事回避
    相关咨询
    • 怎样回答比较好?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7-16
      通常情况下回答去职原由,应该从以下多少个方面考虑: 1、最重要的是:应聘者要使聘请单位相信,应聘者在过往的单位的去职原由在此家聘请单位里不存在。 2、避免把去职原由说得太详细、太具体。 3、不能掺杂主观的负面感受,如太幸苦、人际关系复杂、管理太混乱、公司不重视人才、公司排斥我俩某某的员工等。 4、不能躲闪、回避,如想换换环境、个人原由等。 5、不能牵涉自己负面的人格特征,如不诚实、怠惰、短缺职责感
    • 对方与法官关系比较好可以申请法官回避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7-12
      自行回避又称主动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关办案人员自行要求回避。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当与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是否回避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只是听说不能拿出证据不能因此就让法官回避,只有当可能影响审判公正时才进行法官回避。
    • 刑事申请回避怎么回事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8
      不可以申请全院回避的,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当事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案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当然,在刑事诉讼中,并不是当事人一提出申请,办案人员就应当退出办理本案,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回避应经过一定的程序。办案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不能随便就退出案件的办理,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
    • 法拍房风险怎么规避比较好?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21
      1、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 2、房屋质量没保障。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 3、可能有拖欠的水电物业费或者有租赁期。
    • 刑事赔偿与罚金的比较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3-05
      刑事赔偿与罚金的比较是: 刑事赔偿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围;罚金是法院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人,责令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属于刑罚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