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赔偿。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一是应当立即停止履行。二是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工程发包方有哪些责任
(一)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二)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三)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四)物资保证责任。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五)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七)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八)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九)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十)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十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十二)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二、民法典因欺诈撤销合同可否主张赔偿
可以。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赔偿。且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协商赔偿不成的,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含订立合同的费用、履行合同的费用、合理的间接损失等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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