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0:15:52 472 人看过

一、什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其具体含义是:

(一)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二)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三)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二、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一)明示形式

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

(3)其他形式。视听资料,就是行为人通过录音、录像等所反映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地资料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公证就是由公证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加以证明的方式。审核批准就是指依法必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登记形式就是指依法必须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形式。

(二)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行为人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某种客观事实状态就是表达同意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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