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5 16:30:55 441 人看过

《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缺乏可操作性,大量非法言词证据依然名正言顺地成为定案根据,由此造就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2010年5月30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如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具体操作规程。《规定》对于以刑讯等特定的违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除的原则有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对象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实物证据: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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