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保证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8: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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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
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作为拼箱者和集运者将远洋运输承运人不愿接收的来自中小托运人的拼箱货拼装成整箱货,就整箱货与远洋运输承运人洽订舱位与运费或是通过其与远洋运输承运人谈判获得协议运价,使中小托运人能够得到较为优惠的运价。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门到门的运输更是极大地降低了托运人的成本,便利了货物的运输。
我国的无船承运业务是从传统货运代理业中分离出来的,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下简称《条例》)使我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专门引入无船承运概念的第二个国家。
《条例》明确规定了内、外资投资经营无船承运业的准入政策,特别是关于保证金制度的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这一规定体现了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了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对于防范和减少海事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对于规范海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保证金性质的法律分析
除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第三款又规定: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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