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属于自首。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两种情况:
(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要求: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一、特别自首指什么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表现的,是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
二、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在六个方面,设置体系、效力范围、适用对象、成立条件、处罚原则以及立法导向。但不管是构成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在处罚上面其实都是需要对罪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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