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尼日利亚:
1.个人所得税;
2.公司所得税;
3.石油利润税;
4.财产收益税;以及
5.教育税
(以下简称“尼日利亚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尼日利亚”一语是指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包括根据国际法以及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大陆架法业已或者将规定的,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行使权利的海底、底土及其自然资源等领水以外的地区;
(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按照上下文,是指尼日利亚或者中国;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尼日利亚税收或者中国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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