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双方各有的义务是:
1.出租人具有交付出租物、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通知租赁合同终止的义务;
2.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一、房屋出租房东有什么责任
房屋出租房东有以下这些责任: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租赁期间发生的房屋损害怎样赔偿
房屋损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以及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
一、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3、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
1、正常损耗
出租人对于其房屋具有维修义务。如果房屋的损坏是正常损耗,并非由承租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承租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损耗是指由于房屋老化造成的损坏问题,因此出租人应对此承担维修义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违约怎么救济
在租赁物未交付、交付迟延或租赁物与合同不符时,对于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1、拒收租赁物,除非出租人已提供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租赁物对其其违约做出补救;2、终止租赁合同,并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示承租人从租赁物上获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额);3、提留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直到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出符合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物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租赁物的权利;4、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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