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8:40:38 18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劳力字[1989]10号

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的规定,以及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收取仲裁费”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仲裁工作系新开办的业务,如在执行中经费确有困难,请各地财政部门在核定该部门公用经费时,适当考虑这一情况,予以解决。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

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种措施。劳动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二、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以下内容:

1.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定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岁以上;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3.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签定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五元。鉴证费由企业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支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每年按劳动合同鉴证费总额的1%上交劳动部。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五、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六、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七、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八、败诉方当事人是单位的,仲裁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企业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支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

九、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十、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十一、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十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十三、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1.仲裁办案费(有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2.文书表册印制费;3.专业设备购置费;4.资料费、宣传教育费等。

十四、本暂行办法下达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鉴证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不作调整;本暂行办法下达后,鉴证费和仲裁费的收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十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不准用于劳动部门本身的奖金、福利等一切开支,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六、各地每半年应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的收支以及预决算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报劳动部。

十七、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

十八、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00: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观摩活动纪要》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在上海市举办了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观摩活动。通过观摩与座谈,代表们总结了试点的基本经验,并就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基本框架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现将观摩活动的纪要印发给你们,供试点工作参考。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全国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观摩活动纪要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在上海市举办了全国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观摩活动。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十一个试点地区的代表,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应邀参加。观摩期间,代表们现场考察了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办案;听取了上海市、湖南郴州地区、河北
    2023-06-09
    18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修改并印发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我部一九八七年印发的《劳动仲裁统计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经过几年的使用,各地提出了一些意见,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我们根据各地的工作实践和意见,本着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原表进行了修改,重新制订了一套“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做好一九九三年劳动争议处理统计工作。附件:一、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说明(略)二、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略)三、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统计表(略)劳动部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2023-04-22
    191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发〔1981〕42号文件的精神,为了加强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统筹解决好城镇青年的就业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的精神,为了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统筹解决好城镇青年就业问题,现对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一、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以下简称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包括中央财政分配地方的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和地方财政包干使用的知青经费,这是国家财政用于安置城镇青年就业的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管好用好。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二、主管城镇青
    2023-06-09
    242人看过
  •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教、劳改工作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
    根据一九八○年九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中对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实行岗位补贴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教、劳改单位(收容审查站、劳动教养场所、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的在职干部,享受本岗位补贴。设在劳教、劳改单位内的商店、银行、粮店、学校、托儿所、纯社会工人专业队、单独核算的招待所以及省、市、自治区劳教、劳改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享受本岗位补贴。二、岗位补贴的标准:按省、市、自治区享受补贴的干部计算,每人每月平均九元。具体补贴标准要有差别,不能平均发放。农、矿业应高于其他行业,边远地区应高于城市,中队应高于大队,大队应高于支队、总队,以鼓励干部到第一线工作。三、调离劳教、劳改单位的干部,即停发本岗位补贴,不予保留;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补贴;旷工和工作失职造成损失以及违犯政策的酌情停发当月岗位补贴。四、岗位补贴所需经费,随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即
    2023-06-09
    344人看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注销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发布文号:穗价[2008]143号市劳动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从5月1日起,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不得收费,市物价局、财政局原有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相关文件停止执行。原物价部门核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收费许可证作废,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2023-04-22
    309人看过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部门:为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安排使用经费,我们制定了《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提高劳动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国营工交企业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部门监察手段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第三条使用范围:(一)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二)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三)在地区或行业具有典型意义和明显社会效益的劳动保护治理项目;(四)劳动保护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五)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及法
    2023-04-22
    471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行政复议的规定[失效]
    各区、县劳动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和劳动部、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行政复议和复鉴作如下规定:一、当事人对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当事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也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鉴定结论的机关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即,对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应当向市劳动局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应当向劳动部申请复议。二、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和责令重新进行鉴定的决定。撤销、变更、责令重新进行鉴定的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错误的;3、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接
    2023-06-07
    242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对交通部、财政部(90)交运字136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发布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补充修改如下:一、第四条修改为:“运管费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营运(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目前低于2%的,如需提高,须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对难以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其运管费按船舶定额载重吨(客位或千瓦)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和减免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交通部直属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确定;(二)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和个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物价、财政厅(局、委)确定;个别省由于水运资源较差,确需超过营运(营业)收入2%的,须经
    2023-06-08
    248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
    竞业限制导致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定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定有以下三点,分别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争议属于竞业限制吗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产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以下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单位与劳动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2023-03-24
    276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二、市劳动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4、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
    2023-06-09
    5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劳务信息管理第四章微机管理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劳务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劳务信息工作规范(LJ001—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务信息在职业介绍工作中的作用,促使职业介绍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所。第三条劳务信息是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即反映劳动力数量、素质、分布、构成、求职意向,用人单位(含个人用工,下同)需要使用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与职业介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资料、数据等信息。第四条劳务信息分类须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须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
    2023-06-09
    244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2007年10月01日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4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0至61条、《劳动争议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268号附件)第2项规定:(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2)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3)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
    2023-06-09
    196人看过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2023-06-10
    377人看过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冀价行费[2007]1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修订的《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5月31日前立案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仍按冀价行费(2006)2号文件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当向具有
    2023-04-22
    255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12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但劳动合同的鉴证不是必须的,是否鉴证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关。但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建议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办理鉴证劳动合同的手续。
    •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同之处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7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除此之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纠纷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
    • 劳动争议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
    •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七种劳动争议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7
      下列七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
    • 劳动争议到劳动仲裁局去仲裁行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6
      醉驾和酒驾标准是这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