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何某相识,并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几年来何某共收取张某支付款项30多万。后李某得知张某与何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某返还张某向其赠与的款项,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何某返还30多万钱款。
那么本案中张某为何无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何某转款,该行为原属赠与。但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何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被法院依法认定无效。
那么丈夫赠与情人财产,是否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某私自将30多万赠与给何某的行为,显然不能认定为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了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出轨,给第三者的财产,另一方是否能追回?
可以追回。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夫妻之间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如果一方出轨私自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给第三者,这种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另一方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额,而属于出轨方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做的处分夫妻财产的行为在没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效力待定的行为,赠与钱财的合同不能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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