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如何进行土地调控?当前,在宏观层面表现突出的许多现实问题,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经济增长中的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正在给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就土地管理工作而言,中央提出的严而又严的土地管理制度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闸门作用在一些地方未能充分发挥。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动因依然存在,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的现象今年又凸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违法用地严重,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主要方式是以租代征或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影响了调控的实际效果。二是,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造成工业用地过度扩张、重复建设,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三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有些地方未能有效落实,加上土地出让收支不够透明,使用不尽合理,影响了社会稳定。四是,土地执法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公违法调查难、处理难、处理人更难的局面没有明显改观,影响了土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有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的问题,但最主要的还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归根结底是科学发展观还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对土地管理工作,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成就,认清越来越好的形势,进一步坚定信心做好工作;又要看到问题,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问题。我们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民族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站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努力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节地型发展道路。
《通知》起草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国土资源部抓紧商有关部委提出政策意见,并亲自进行多次专题调研,多次召集会议,专题研究文件起草工作。据此,国土资源部进行了认真研究,商有关部门起草※土地管理和调控新政解读※
将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将统一制订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国家将提高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标准
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行为被明令禁止
通知指出,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通知》起草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的要求,保证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着重从利益机制和法制方面解决当前土地调控中的突出问题。起草过程中把握了以下两条原则:一是,注重措施的及时有效。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通知》提出的措施必须是马上可以实施的,既要体现未来改革的方向,更要突出强调迅即有效,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突出措施的针对性。《通知》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基础上,针对土地调控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力求消除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经济动因,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行为。
按照上述原则,《通知》着重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7月24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当前的经济形势,明确了加强土地调控的原则和措施。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通知》。8月13日至14日,国务院还专门召开全国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研究完善和贯彻落实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措施,曾培炎副总理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对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如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是《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文件明确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通知》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责任制度,强化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
一是,完善了责任内容。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
二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对于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是,明确了考核依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了审批方式,简化了审批程序,也强化了地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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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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