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露的;
2、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所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3、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了便于他们保密,消除他们的顾虑,可以到办案机关进行询问。
一、刑事犯罪证据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对证人证言的认证
首先,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其次,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再次,要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威胁、引诱),证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无劣迹等等。最后,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
(二)对被害人陈述的认证
被害人陈述本质上是特殊的一类证人证言,所以,证人证言的规则对它而言是全部适用的。其特殊性在于,他们都亲历了犯罪,但他们与案件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作证时会有不自觉的倾向性,其证言更易受愤恨、仇视等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
(三)对被告人供述的认证
首先,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属于非法取得的,也就是说是不是侦查机关用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的欺骗方式取得的证据。其次,要注意被告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再次,要重视其翻供的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二、哪些人是不能作证人的?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中国法律规定了证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证人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守秘密;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查阅和更正;证人的正当权利如遭司法人员侵犯,有权提出控告;因出庭作证所花的费用有权要求偿付。证人的义务有: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应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作证;在法庭上应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要保守秘密。
目前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方面没有什么有效的法律制度,理论上,法院可以强行责令当事人出庭作证,但这样的做法很有可能会对法院的审判适得其反,因为整个案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和证人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强行让其作证,反而会为此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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