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地退回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11:46 319 人看过

因年事已高将户口挂于亲家名下,并由亲家代为耕种村里所分的承包地。时过境迁,当她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交给儿子耕种时,亲家却称已经将她的承包地退回了村经济合作社。在与亲家的多次协商无果而终后,无奈之下——

九旬老妪状告亲家讨要承包地

2005年3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伍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此后根据徐某的申请又依法追加了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5月23日,该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伍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将其承包土地中的0.637亩分割给原告徐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伍某系亲家关系,伍某之女嫁给徐某之子。徐某原先并非被告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1978年随儿子、儿媳将户口迁至被告村经济合作社并在该村建房居住,并将户口登记在被告徐某家。1997年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徐某应当享有0.63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为自留地0.082亩、宅基地0.055亩、口粮田0.5亩。在划分承包土地时,因徐某的儿媳系伍某之女,且徐某的户口登记在伍某家中,村经济合作社便以伍某为户主,将徐某作为伍某的家庭成员,将徐某应当承包经营的土地与伍某夫妇的承包地划分在一起,但当时未明确徐某承包经营土地的具体位置。此后,伍某领取了包括徐某在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耕种所承包的土地。在土地二轮承包时,徐某没有到场,之后也未与伍某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实际耕种其所承包的土地。伍某在其妻子去世后,伍某便以无能力耕种为由将其名下的0.64亩土地当成徐某承包经营的土地,在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交还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收回该0.64亩土地后安排给他人耕种。此后,徐某将其户口从伍某家中分开,单独立户,因徐某要求伍某从其作为户主所承包的土地中析出0.637亩交给自己耕种,但伍某认为自己并未占有徐某承包经营的土地而引起纠纷。

庭审中,原告徐某诉称,在土地二轮承包时,村经济合作社将我应承包经营的0.637亩土地与被告伍某夫妇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合分在一起,并由伍某代为耕种管理至今,现我想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交由儿子儿媳进行耕种,经多次与伍某协商,伍某不肯交还我所承包的土地,请求判令伍某返还我应承包管理的0.637亩的土地使用权,对具体位置不作要求。被告伍某辩称,我没有占有讼争的土地,土地二轮承包时,村集体将徐某应承包经营的0.637亩土地分在我家,因我年老体弱多病,无能力耕种,在妻子去世后就将徐某应承包经营的土地退还给了村集体,村集体又将该讼争土地安排给他人耕种。被告村经济合作社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任何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作为被告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被告伍某作为户主领取了包括徐某的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应当认定徐某已经享有了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被告伍某将其名下的0.

64亩土地作为原告徐某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在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退交村集体,因徐某对该行为未进行追认,对其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徐某已经与伍某分户,其要求伍某退还其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村经济合作社不负有向原告徐某直接返还承包土地的义务。据此,法院遂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农业承包地的退回而引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起本起纠纷的原因在于,本案被告伍某在退回承包地时没有严格遵循我国法律对农业承包地的退回制度。

所谓农业承包地的退回,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发包方所发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土地交给发包方,并不得在承包期内向发包方要求承包地的制度。一般而言,在合同订立后,缔结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为了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杜绝土地被任意抛荒的现象,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首次确立了承包地的退回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根据该规定,承包地的退回必须要注意以下五点:一是退回土地的主体必须是承包者,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二是自愿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退回土地;三是时间要求,承包方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四是形式要求,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书面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五是不得反悔要求,承包方一旦将土地退回,在承包期内其将无权再向发包方要求承包地。本案中,被告伍某和原告徐某在二轮土地承包后并没有对承包地进行分割,原告徐某也未实际耕种承包地。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无法确定在被告伍某名下的哪一块承包地属于原告徐某,被告伍某关于其向村集体合作社所退回的土地就是原告徐某的承包地的说法缺乏依据。在原、被告分户后,被告伍某应当向原告返还承包地。在此,我们希望村经济合作社在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回、流转或者变更时,要依法操作,如果当初在被告伍某退回土地时,村经济合作社的经办人向原告徐某征求一下意见,形成书面的记录,那么不至于引起本案的纠纷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5: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传唤相关文章
  • 农村土地承包费和农业税是一回事吗?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但承包土地需缴纳一定的费用,现在很多农村土地承包租赁是没有统一价格的,不同地段不同的土地性质价格都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北方比南方稍贵一点,水浇地比旱地稍贵一点。土地价格一般是由村上统一规定,一定片区内土地价格差不多,出租双方觉得合理就可自由成交。什么是农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中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2
    2023-06-24
    233人看过
  • 农村承包地纠纷属于侵权责任吗
    一、农村承包地纠纷属于侵权责任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并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3-04-29
    133人看过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能有效解决吗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政府会处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合同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也可以直接申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调解解决。一、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怎么办?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起诉的方法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土地纠纷时,双方可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若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直接法院起诉。二、赠与合同纠纷该如何赠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1、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让步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双方的和谐;2、第三人居中调解。如果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要求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居中调解。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调解;3、向仲裁委
    2023-03-09
    426人看过
  • 农业开发分公司与张弘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舟山市曙光实业总公司农业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开发分公司)诉被告张弘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0年8月14日诉于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于200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日对被告张弘杰承包土地中已采摘下的7323.5千克水果玉米予以扣押,并交与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予以变卖,其所得价款交与本院保存。在审理中,本院于2000年8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2日、9月28日、12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负责人张宗祥、被告张弘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诉称:2000年4月,被告张弘杰承包了原告所属的土地284亩种植水果玉米,以每亩300元计算,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土地承包费85200元。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张弘杰支付了25200元土地承包款,后因其资金困难又向原告表示要求对该尚欠款暂缓支付
    2023-04-23
    302人看过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审理哪些方面
    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应着重审查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注意审查诉讼主体资格。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必须是因承包关系发生争执,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协议约束的人。由于农业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农业承包合同主要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者一般不列为承包对象。由于法律知识和义务意识的欠缺,许多代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代包、转包后,便以为事不关已,不再过问合同的履行情况。同时,在发包过程中,发包方常常忽视承包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而盲目发包,致承包者因缺乏有关的生产种植技术或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亏损,不但完不成承包指标,而且给集体财产带来损失。因此发包方一定要明确承包主体的身份,对于代包或转包者,应告知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二、注意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审查,是正确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础,是全部
    2023-04-26
    234人看过
  • 果农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反成被告
    果树被砍毁果农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反成被告1990年,西乡县城关镇葛石村八组村民袁*德承包了该村八组10亩多土地,先后投资50余万元。经过19年的辛勤耕耘,果园里的桃树已长到茶缸粗细。年可产鲜果2万余公斤,收入7万多元。去年4月,葛石村八组突然要求收回这片土地,因为第一轮10年合同期满后袁*德又向组里续交了10年承包费,至2010年到期,因此袁*德拒绝了该要求。去年5月8日,葛石村八组组长葛*德带着多名村民,闯进袁*德的果园,将千余棵树砍毁。去年6月1日,本报对砍树事件进行了报道,随后西乡县公安局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正式立案侦查。去年7月8日,汉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袁*德被砍的1564棵油桃、枇杷、李子树树龄均为10年,果树价值44.42万元,果子价值13.66万元,共计损失58万余元。随后,警方对该案侦结完毕,制作了起诉意见书,向西乡县检察院移送了案卷材料。原以为很快就能讨回公道,但让
    2023-06-15
    89人看过
  • 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纠纷的分析(一)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中的80%是农民,农民世代耕作,辛勤劳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尤其重视农民问题,强调确保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并且近几年,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税的免除和粮食补贴政策的出台,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显著增多,这也就导致了农民日益珍惜自己的土地,从而使在农村中对于土地的纠纷也大大增加。在我庭审理的案件中2007年审理土地纠纷案件5件,截止到2008年10月土地纠纷立案8件。而法院在审理这种案件时处理方法方式是否得当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合法、高效流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所审理的这些案件中,既有对此类案件的成因、处理方法,采取的措施、有很深的感触和理性的分析,现对土地纠纷案件的类型、特点、成因、处理方法及对策作浅析如下。一、当前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类型。根据统计,我们发现土地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承包合同履行纠纷。表现
    2023-06-14
    228人看过
  • 杨奎中与王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初字第40号原告杨奎中,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刘酄村人,现住河口区经济开发区北海滩涂养殖有限公司。被告王良,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乡郭局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奎中诉被告王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缴费通知后,一直未足额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赵淑媛审判员张勇代理审判员张素云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蓬涛
    2023-04-24
    383人看过
  • 薛桂琴与苗爱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薛桂琴,女,194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南冶村473号2门。被告苗爱国,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南冶村473号。原告薛桂琴与被告苗爱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高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桂琴与被告苗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桂琴诉称,原告与被告苗爱国系母子关系,原告薛桂琴与被告父亲婚后共生育一子三女。1999年在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全家7口人由被告作为代表,与村集体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现原告的丈夫及公公因病已去世,承包的土地及果树一直由被告1人管理使用。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给付份额,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将原告、原告丈夫及原告公公享有的3人份额分割予原告。被告苗爱国辩称,1999年签订合同时,包括原告在内的全家7口人的口粮田及散
    2023-04-24
    212人看过
  • 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思考
    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按照本村人均耕地亩数依法取得承包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县政府发《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0月村委会以原告所在户的成员之一转为城镇户口为由,收回一口人的承包地,2009年原告起诉村委会,要求将收回的承包地返还给原告。村委会提交证据证明2003年10月收回土地是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作出的,原告方意见:承包期内,不允许收回土地、调整土地,因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人地矛盾突出需要调整土地的,还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村委会2003年10月收回土地依据的调整方案未经批准,属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在经历长达9个多月的审理后,认为村委会2003年10月调整土地,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1、村委会的行为属调整土地,还是收回土地?2、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强制性法律法规?如果村委会的行为属收回土地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不允许
    2023-04-27
    246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有什么风险?
    参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和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一样,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将可预见性风险降低,在申诉前将风险告知当事人。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土地仲裁案件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仲裁手段解决土地纠纷,现将土地承包仲裁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中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二)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申诉人申诉,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将承担撤诉的后果。(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四)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能
    2023-06-06
    66人看过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承包制不断完善的同时,农业承包纠纷案件却呈逐年上升趋势。通过对山东省平阴县法院近两年审理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1、合同的形式要件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具体、不完善、不科学。农村承包合同一般要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有限,有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不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纠纷;有的只是个别村干部口头说了算,没有书面合同;有的村干部或承包户不把合同当回事,随手丢弃,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查。2、合同的实质内容不明确:一是标的不明确。如土地、果园、荒坡的四至不明,建房筑路、添置灌溉设施、架设电路等权利义务关系未予明确。二是承包基数及交款办法掌握不好。发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凭着少数人的粗浅体会,或对市场的变化因素估量不足,合同中确定的基数往往过高或过低,
    2023-08-17
    271人看过
  • 左增跃与赵建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增跃,男,193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杨秀云,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农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华,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卢艳玲,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庞艺亚太(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中街66号。上诉人左增跃因与被上诉人赵建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9月2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增跃在一审中起诉称:1985年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分
    2023-04-24
    280人看过
  • 黄德甫与朱春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甫,男,193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新峰村103号。委托代理人黄恩国,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刑民通法律咨询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怀柔区大中富乐村68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龙,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新峰村107号2。上诉人黄德甫因与被上诉人朱春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8)怀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卢丽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德甫在一审中起诉称:1998年9月15日,黄德甫与北京市怀柔县怀北镇新峰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口粮田承包合同书。同日,黄德甫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于家庭劳动力缺乏,黄德甫于2000年9月将所承包的土地1.42亩
    2023-04-24
    273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传唤
    词条

    传唤是指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措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出示工作证明和传唤证,并且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传唤是不能异地进行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 更多>

    #传唤
    相关咨询
    • 农村承包地纠纷报警会立案吗(开展农村承包地纠纷)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18
      在开展农村承包地纠纷产生的如果是承包合同的纠纷,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农村土地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9
      土地合同纠纷就怎样引起的?一般来说土地纠纷是由下面两种原因引起的: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
    • 农村土地承包费和农业税是一回事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1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但承包土地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 没有交农业税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14
      只要你还是那村的人,就有权要回承包地,未缴纳农业税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如果你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土地承包权,那么未缴纳农业税和"抛荒"都不能成为剥夺你土地承包权的理由.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 家庭承包公司承包农业合同纠纷和家庭承包合同纠纷如何认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承包形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区别: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的一项权利。其他方式的承包形式则不是。 2、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目前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方只交少量的水费,种植相关品种国家还有补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要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的。 3、如果遇上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