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何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应正确把握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医务人员具体包括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的各种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医疗机构中从事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和非医疗机构的人员均不能构成本罪。那么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行政工作的医务人员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资格呢?
由于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能享受这种特惠的人员显然是与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有关的人员。与诊疗护理工作有关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行为人的职务,而是在于其职责。落实到行为方式上,只有那些违反了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才能享受这项特惠政策,而违反了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规章制度的,则与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无关,不应享受这种特惠,也就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行政人员有的职责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如财务人员等,这些人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的职责范围既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又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无关系的内容,如医院的业务副院长,对于这类人员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关键看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发生在行为人行使哪种职责时,如发生在履行与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职责中,则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医疗事故罪的过失包括哪些情形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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