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有六个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前往境外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只有满足以上六个条件的职工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南京住房公积金有六个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1.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或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前往境外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满足以上六个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南 京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条 件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贷款年限已满2年;
2. 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贷款年限不足2年,但贷款额度已归还完毕;
3. 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贷款年限已满1年;
4. 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贷款年限不足1年,贷款额度尚未归还完毕。
综上所述,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贷款年限已满2年,或贷款年限不足2年但贷款额度已归还完毕,或贷款年限已满1年,或贷款年限不足1年但贷款额度尚未归还完毕。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六个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条件包括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贷款年限已满2年;或贷款年限不足2年但贷款额度已归还完毕;或贷款年限已满1年;或贷款年限不足1年但贷款额度尚未归还完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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