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金该如何分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02:33 349 人看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人所有;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金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向被安置人支付安置补助金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

在实践中,由于土地资源的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将其他土地调整给被征地农民,安置需要安置的群众。他们通常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结合起来,保留30%的土地后,将剩余的70%(各地略有不同)分配给村民。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管理单位的,可以由村民小组划拨;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管理单位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划拨;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经营单位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划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向征地单位提交划拨方案的,征地单位也可以根据方案直接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安置补助的发放一般是依法进行的,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发放给村民。

由于产权人和种植户比较明确,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的分配一般没有大的争议。争议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问题。分配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其承包的责任地是否被征收,对其拥有责任地的,平均分配;另一种是被征收人承包的责任地属于拥有它的人。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权。如果少数服从,分配就能顺利进行。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的决定,很容易发生争端。

法律规定,土地补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参与分配。一般来说,认定的依据应该是户籍,但户籍并不是唯一的依据。在实际分配中,要注意以下情况: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如果以不正当手段进入户籍,就不应该确定分配资格;为了达到一定的便利,就不需要确定户籍的分配资格。比如,很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条件都包括户口所在地,有的家长把孩子的户口迁到亲戚家,让孩子择校;3。父母因在高校学习而迁出户口的,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作为经济生活的保障。为了保证他们安心学习所需的生活费,他们的分配资格要得到认可;毕业后,他们将户口迁回村里。他们已经是居民,在外面工作过,有生活来源。虽然他们没有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地点,但不应被认定为村里的合格人员。如果已婚妇女转移了户籍,就必须查明母亲的家是否收回了她负责的土地。否则,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其分配资格不应得到承认。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就开始,所以他不能因为没有办理完户籍手续而拒绝支付。只要他能确认征地补偿款是他出生后产生的,就应该认定他有资格分配。此外,笔者认为:

1。罪犯的合法财产权不应被剥夺,也不应以正在服刑为由予以拒绝;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扣押村民的合法财产,存在其他纠纷,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和法定程序解决。对于第二种分配方式,笔者认为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耕地补偿费被征用,继承人只能得到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对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的土地质量继续进行承包经营。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经营单位只有在本应调整而未调整其他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才应向被征地农民支付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款。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村民的义务。上述内容是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金如何分配”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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