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疏忽导致老人摔伤死亡,家政公司赔偿6万余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40:28 168 人看过

王女士从劳务服务中心请一名保姆到家照顾年迈的母亲,但保姆却因未尽到看护义务而导致王女士的母亲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是王女士将保姆的雇佣单位告上了法庭。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王女士诉北京某劳务服务中心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服务中心赔偿王女士医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六万四千九百余元。

据王女士起诉称,其从某劳务服务中心请了一名保姆照顾其母亲,但由于保姆失职,造成自己母亲严重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以起诉要求某劳务服务中心支付死亡赔偿金13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及交通费、护理费2万元。

根据王女士的诉求,劳务服务中心认为,王女士所说不是事实,他们单位不认识该保姆,王女士曾经来过他们单位,但王女士所说的事情他们单位不知道,所以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某劳务服务中心系以输出劳务及各种信息为主导,专业从事社区各种服务的非中介机构。在该公司简介中明确写明:该公司对服务员的要求,凡是为客户提供的人员,必须要有个人或单位、组织担保及客户要求的其他相关有效证件。而对员工服务质量上的要求为三个等级,低级在服务上要达到顾客的认可,中级在服务上要满足顾客的要求,高级在服务质量上要超越顾客的期望,使顾客有一种喜出望外的感觉。2004年3月,王女士在某劳务服务中心进行了会员登记,她用工要求为照顾老人、家务。自王女士进行会员登记至2008年期间,劳务服务中心多次为王女士提供服务员进行家政服务。2008年10月1日10时40分,王女士的母亲不慎摔倒,被送至医院,入院诊断为:闭合性中型颅脑外伤,右侧大脑半球脑梗塞,期高血压病,心房纤颤,脐疝。王女士的母亲当日急诊入院进行硬膜下血肿穿刺置管引流术,后因病情较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引起脑疝,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王女士提供了由劳务服务中心、保姆、王女士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及将保姆送回劳务服务中心时劳务服务中心法人签字确认的收条,证明保姆系劳务服务中心提供的家政服务人员。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务服务中心法人签字确认已将保姆送回该劳务服务中心,所以劳务服务中心称不认识保姆、没有向王女士提供保姆进行家政服务一节,法院不予采信。劳务服务中心与保姆为雇主、雇员关系。但王女士在劳务服务中心登记用工要求为照顾老人、家务,并非专职看护老人,且王女士让保姆一人单独与其母亲相处,保姆也不具备一刻不离老人身边的条件。在王女士母亲患有脑梗塞、高血压病、心房纤颤等原有疾病的情况下,保姆对王女士母亲的摔伤有防范方面的不足,但老人的子女对老人的摔伤在防范方面也存在不足。另外,王女士本身患多项疾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站立行走要自我注意,王女士母亲在身旁无人时站立摔倒受伤,有自己身体条件的原因,不应把摔伤的后果全部归结于保姆一人。劳务服务中心在从事社区服务时应对从事服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保姆在服务过程中未充分预见王女士母亲可能出现的危险,致其受到人身伤害,劳务服务中心作为派出保姆提供服务的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保姆被害雇主赔偿

不告劫者告雇主

去年11月5日上午,慈溪市环驰景观花苑小区某居民楼内,一名自称快递员的男子敲开门后,将刀刃刺进保姆阿娣脖颈,阿娣倒在血泊中,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据查,犯罪嫌疑人曹某是个惯犯,案发前10天刚刑满释放。今年3月15日,因查明犯罪嫌疑人曹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死者家属毅然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转而将雇主老马爷孙俩共同告上法庭,索赔65万余元。

上月底,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4月15日,死者亲属拿到赔偿款。

是否雇佣为焦点

在此案中,死者和被告是否为雇佣关系成为争议的焦点。原告代理人认为,去年9月,阿娣经人介绍,受雇于马某爷孙两家,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姆在雇主家工作时受到伤害,雇主应当赔偿。

而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害人每两天去被告小马家一次,每次干活可获得20元报酬,这证明保姆与被告人小马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此外,被害人不是在另一被告人老马的雇佣活动中致害,故两名被告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原告表示,被害人每月工资所得为1800元,没听其说小马有额外支付每次20元的工资,她是同时给小马和他的爷爷老马家做家政的,两家人都是雇主。

关注此案的律师张军荣告诉记者,保姆与主人之间应该是服务合同关系。保姆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形式,不能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员类比,它是以家庭为单位,给主人提供生活服务为目的,不存在盈利问题。但即便只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公平原则,当保姆为雇主服务时发生事故,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家政派遣更保险

保姆遇害,是否该由雇主赔偿网友大榕树认为,倘若没有证据证明主人有过错,让主人承担责任,看起来挺冤的。雇主出于道义,自愿负担部分费用,这还说得过去,如果被漫天要价,今后谁还敢请保姆同样在慈溪做保姆的赵彩华认为,保姆也是一种职业,这和工伤一样,在雇主家里出事的,就应该由雇主承担损失。

办理此案的法官黄科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保姆阿娣在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其被扶养人及近亲属即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曹某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雇主请求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那么,雇主该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呢黄科军认为,如果保姆阿娣是由家政机构派遣的,双方签订了正规的用工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就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马某爷孙两家也不会如此纠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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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7日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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