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老宋和老陆夫妇打起了房产确权官司,最终老陆夫妇胜诉。2013年10月,他们又打起了官司,老宋称老陆夫妇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因此向海宁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1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事情的起因是因为一套房子。1992年,我们以老宋的名义用600元在海宁硖石镇买了一套20平米的房子。2010年下半年,这套房子要拆迁了,老宋竟然瞒着我们自己领了其中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老陆夫妇回忆道,这套房子的拆迁补偿款一共有18万多。
老陆夫妇对老宋很有意见,于是向法院起诉,打了确权官司,最终胜诉,法院判决房子归老陆夫妇所有。判决生效后,老宋之前领取的5万元拆迁补偿款也被追回。2013年10月28日,老宋跑到法院申请立案。老宋说,老陆夫妇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借用他的名义购房构成对他姓名权的侵犯。
起诉状中,老宋提到,当时房屋是他购买的,购买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近20年的期间内,老陆夫妇都没有对房屋权属提出过任何异议或主张过权利,而老宋自己也一直确信自己才是产权人。而因拆迁房屋升值巨大,老陆夫妇才提出以原告名义购买房屋的主张,法院也确认老陆夫妇借用老宋的名义购买。但是这个借用名义,没有经过他的同意。
2014年4月17日,本案开庭审理。老陆夫妇没有答辩,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老宋提供了房屋买卖审批表复印件和海宁市人民政府买卖本契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买房一栏中自己的名字并不是本人书写。日前,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老宋的全部诉讼请求。
侵权法中的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采取违法方式或违背善良风俗方式使用他人姓名等。
本案中,根据老宋在庭审中的陈述,房屋的买卖审批表中买房一栏处的手印是老宋本人所捺,且捺印时老宋的名字已经存在,老宋推断名字是被告所写,由此可知,老宋对老陆夫妇当时以其名义申请购买房屋应是明知且同意的。
因此,老宋主张两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姓名购买房屋的意见没有相应证据,不能成立。
-
侵犯姓名权输了官司
95人看过
-
开发商违约了怎么跟他们打官司
292人看过
-
借据上写错姓名打官司带来麻烦
489人看过
-
百姓打官司门槛降低
416人看过
-
姓名权官司二审开庭腾格尔可否独享姓名成关键
142人看过
-
17名农民打赢物权官司
161人看过
-
姓名权纠纷官司能打赢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01那么你前面又谈何官司一定会赢呢? 对方是如何侵犯你的姓名权的?你到底知不知道到底如何举证质证呢?法条依据你知不知道?你这是呢么都不知道的话,面对法官,你知道如何作答吗? 这样吧,现在我要具体看看你的案件情况,你不能放过任何可以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我现在正好有时间,你可以来电免费咨询一下,我了解一下情况,再给您具体指导。你可以具体的参考,再行决定。
-
江西姓名权纠纷该如何打官司青海在线咨询 2024-09-08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
-
山东姓名权纠纷打官司地点在哪山西在线咨询 2024-09-05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
上海姓名权纠纷应该怎么样打官司浙江在线咨询 2024-09-06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
-
北京姓名权纠纷打官司期限怎么算福建在线咨询 2024-09-28《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