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拍卖财产时应该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司法拍卖不成功怎么处置
1、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2、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3、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4、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
资产拍卖中估价拍卖时保留价的确定
138人看过
-
确定拍卖出让保留价和起拍价
283人看过
-
拍卖的原则及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488人看过
-
被执行财产拍卖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419人看过
-
是谁确定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
148人看过
-
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问题
468人看过
-
法院拍卖变卖的房产时,法院是否应当按照评估价确定拍卖价或保留价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06人民法院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
-
拍卖房产保留价如何定?是否清算法计算?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5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或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
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否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作价抵偿债务?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1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否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作价抵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和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缴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
-
法院执行拍卖房产被执行人可否要求撤销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6让被执行人马上交齐款项终止执行。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
法院拍卖房产保留价怎么定保留价含有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参照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