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劳动就业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56:16 351 人看过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促进就业和城市低保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我市就业和城市低保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就业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社区就业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是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服务手段,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为城市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配套服务。做好社区就业和城低保服务工作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拓宽再就业渠道,发展弹性就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城市困难居民最低生活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社区就业和低保工作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政策措施,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按照"就业、低保工作进社区,就业、低保服务在社区"的要求,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就业和低保服务的步伐。

我市社区劳动就业和低保工作的近期目标是:所有街道和社区都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和城市低保服务组织,市劳动力市场和低保信息网络延伸到所有的社区,做到社区就业和低保组织健全,工作程序规范,功能不断扩展,就业岗位得到深度开发,成为再就业的主渠道,从业人数达到社会就业人数的30%以上,城市特困居民做到"应保尽保"。

二、建立健全社区劳动保障和城低保服务网络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要求,将劳动就业和城低保向社区延伸和扩展,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居民为主要对象的社区就业和城低保服务体系。

(一)尽快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工作模式。街道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所"和"城市低保服务所"(以下简称"服务所"),社区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和"城市低保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服务所、站的主任由街办、社区一名副主任(或副书记)兼任。每个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均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服务所(站)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体招聘、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机构的办公场地。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保证各服务所(站)办公场所设在方便居民的地点,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三)保证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社区管理服务站每年按1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和人员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财政负担三年),并纳入年度预算,大冶市、阳新县参照城区的作法办理,经费自行解决。

(四)尽快建立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纳入全市劳动力市场城市低保信息网络整体规划。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全方位促进再就业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机构承担就业和城低保双重职能,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领导,接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用工信息、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项服务,做好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建卡、入库工作和辖区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统计工作。

(二)指导街道、社区内就业服务实体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因地制宜地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帮助本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协调落实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隐性就业情况调查,将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

(四)为辖区内城镇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受理和初步审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组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动态管理。

(五)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文字档案、微机档案和上报统计报表,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街道"服务所"、社区"服务站"在履行职责时,应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同时应把推介就业与社保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相互促进,互相制约的联动机制。

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必须以创办更多的社区就业实体为依托。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组织,要从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组织和指导社会力量、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社区就业实体,开展社区服务。

四、强化措施,落实和完善社区就业和城低保各项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务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促进社区就业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

(一)税务部门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按上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二)工商部门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按文件规定,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三)劳动保障部门为在社区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服务。

(四)城建、卫生、新闻出版、文体和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社区就业服务实体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到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

(六)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把介绍享受城低保和失业救济人员作为重要服务对象,优先介绍就业,对多次不接受介绍就业和免费提供职业培训的,应停止其享受城低保或失业保险待遇。

(七)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纳入到具备相关条件的社区。

五、开展创建就业低保服务最佳社区活动,全面推动社区就业工作

为把我市社区就业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广泛开展创建"就业、低保服务最佳社区"活动。各级各部门要把创建"就业低保服务最佳社区"活动,作为做好社区工作的责任目标,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抓落实。要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典型,培养典型,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民政局负责制定"就业低保服务最佳社区"评估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就业低保服务最佳社区"检查评估活动,对"就业低保服务最佳社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尽快在社区实现再就业。各城区各街道要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和低保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努力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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