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2010年01月07日引用任律师的劳动者的新福音——劳动仲裁新法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法新看点2007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宣告了自十五年前施行至今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死亡,也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在高层级上确认和细化。以下对比该法生效前的相关规定,从实务的角度分析该法的新看点。因为劳动争议调解在实务中的作用不是很大,因而本文只探讨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部分。看点1: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国务院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该法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看点2:大大延长了仲裁时效《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在实践中由于时效太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现行的仲裁时效限制,使很多劳动者不得不无奈地放弃仲裁途径,多年前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往往也是追索困难甚至不了了之。针对上述情况,该法将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到了“一年”,并且还根据现实情况不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至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起仲裁申请。
2、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断制度。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制度。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即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当劳动关系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如果要追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则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从2008年5月1日该法施行之日起,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不过,该法对于其2008年5月1日实施前的类似争议能否具有追溯力,笔者以为最有可能的是最高法院在该法生效前后会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劳动保障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看点3: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通常被简称为“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全部算下来都要花费几乎一年的时间。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此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新法第47条规定,以下两类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该裁决即为终局结果,裁决结果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可以“不服裁决”为由到法院起诉:
(1)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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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书获得回执后该怎么办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06仲裁庭的调解书和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如果对方不执行,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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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书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18(一)主要原则还是“谁主张,谁举证”。 作为民事诉讼举证的重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举证的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员工被单位解除了合同,员工对此不服时,必须拿出合同仍然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则要拿出解雇员工的证据。 (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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