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对重复销售,我们该怎么办?所谓重复预售,是指出卖人在与原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后,与原买受人就同一商品房签订预售合同的行为。出卖人与原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作为销售对象的房屋尚未完工,不可能立即交付和转让房屋所有权,从而使出卖人有可能重复严重侵害买受人权益的预售行为。重复预售分析的关键是支持哪一个买受人履行合同要求,确认哪一个买受人的产权登记效力。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无预售登记的预售两种。由于没有预售登记,前者和后者的买方都有权获得一般合同索赔。同一标的物上的多项权利要求的效力是相等的,并且根据合同订立的时间,这些权利要求不能具有不同的效力。因此,买卖双方均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在买受人双方都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保障出卖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赋予买受人选择房屋权属的权利,以加速房产流转,提高其使用价值。一般来说,根据预售行为的特殊因素,支持买方履行合同的请求。这些特殊因素主要有:购房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价,或已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登记手续,另一购房者未支付房价;购房者已入住并装修;购房者属于商品房消费者,而其预售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而另一购房人并不购买该商品房作住宅用途。这些特殊因素的认定必须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后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要得到支持,还必须有后买受人在提前履行时是善意的要求,即不存在侵害前买受人债权的故意,不存在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后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两次预售未办理预售登记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则涉及如何认定产权登记的效力。一般来说,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已经产生。因此,应贯彻“登记人受保护”的原则,确认产权登记的效力。2其中一个预售已经登记。预售登记使买受人的期待权取得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同时,预售合同也比未经预售登记的预售合同具有优先效力。此时,应根据“登记人受保护”的原则,决定支持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确认产权登记的效力。已办理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并取得产权登记,也可以要求宣告未办理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取得产权登记的行为无效。但是,买受人办理预售登记后,期待权的保护必须对预售行为具有诚实信用的要件,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无法提供证明的法律后果。
3。已登记预售两套。预售登记使买受人期待权具有物权性。因此,在确定支持买受人履行合同、确认产权登记效力的请求时,应当遵循先登记后保护的原则。原买受人不仅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还可以直接请求登记机关注销买受人的预售登记。二是什么是预售商品房按揭?
抵押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在房屋建造期间,将与开发商(预售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的全部权益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抵押,而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并保证银行是第一受益人,如购房人或担保人未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预购,银行可以取得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全部权益,清偿其欠银行的全部债务。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银行是抵押权人,预购人是抵押人,担保人一般是商品房开发商。抵押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但并不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提供的财产,具有自己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在商品房抵押期间,该商品房不存在,抵押人不能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他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将来某一时间取得该建筑物的权利。它是一种期待利益,而不是实体形式的建筑。预售商品房抵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售商品房抵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抵押是为保证主债权的实现而订立的从属合同。
3。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同时是一种允诺合同,合同成立后,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4。商品房预售按揭是有偿合同。在此基础上,本文对重复销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在实践中,也存在后一种买受人优先提前登记的情况。此时,要保护后买受人的期待权,还必须有其必须善意并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否则将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对于更多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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