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新罪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1 03:24:35 367 人看过

一、发现新罪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发现新罪行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起算时间是,自发现之日起计算羁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三、刑事案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总的来说,如果发现新罪行,侦查羁押的期限肯定是要重新开始计算的,事实上,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都可以向公安机关依法申请取保候审,超期羁押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n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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