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4号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0:20 91 人看过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

第五条查询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七条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第十条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十一条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十四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查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2月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6: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人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
    2023-04-25
    146人看过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孙文盛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前
    2023-06-10
    349人看过
  •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3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文盛2006年6月16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文盛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
    2023-06-10
    5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伤害案件办理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如下: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相关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什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3、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法律规定,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
    2023-07-10
    42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倾(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
    2023-06-10
    462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一、审查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二、审查原则(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依据规划,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三)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三、审查依据(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四、审查内容(一)土地
    2023-06-10
    6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核准登记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文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通知的要求,依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审核,下列社会团体符合要求,予以保留,特此公告。社团名称登记证号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4597中国航天科技文化交流协会4598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4599中国蒙古文学学会4600中国航空工业建设协会4601中国聋人体育协会4602中国消费者协会4603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4604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4605中华商标协会4606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4607中国高校校报协会4608中国田汉研究会4609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4610中南财经大学校友总会4611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4612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4613中国图像图形学学会4614中国航天基金会4615中国教育会计学会4616中国社会经济系统分析研究会4617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4618中
    2023-06-07
    32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二、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2023-06-10
    29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八年五月六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2023-06-05
    280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解读39号令:确保保障住房供地
    9月28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9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专门下发了文件(以下简称236号文),对于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开发行为,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产生了很大反响。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就土地供应调控的相关政策做进一步解读。记者:国土资源部强调要“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保证并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用地”,请问有哪些具体要求和措施?负责人:保障住房供应量,首先是重点保证住宅用地需求,特别是要优先安排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应。为此,236号文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这一部分建设用地的需求。二是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等。每
    2023-06-10
    483人看过
  • 开阳县金中镇寨子乡镇企业矿产经营部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初字第80号原告开阳县金中镇寨子乡镇企业矿产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寨子村。法定代表人熊义益,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方,男,中矿东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坡区冠英国西区37号。法定代表人田凤山,部长。委托代理人曾绍金,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发司司长。委托代理人殷德仁,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处长。原告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寨子乡镇企业矿产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于2000年7月5日来院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21日、200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纪方;被告国土资源部的委托代理人曾绍金、殷德仁到庭参加了诉
    2023-04-24
    317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号:国土资厅发[2005]37号发布日期:2005-4-28执行日期:2005-4-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今年6月25日是第15个全国“土地日”。部已确定今年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现予印发。请各地依据部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主题,开展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要紧扣主题,宣传国土资源工作的大局,要始终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挖掘和宣传推广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宣传活动要积极创新,富有特色,讲求实效。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
    2023-06-10
    5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李鹏1988年12月27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
    2023-06-05
    15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国土资源部39号令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11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2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为12336。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及时掌握各地违法动态,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切实保护资源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令第60号)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2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查询是否正确?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4
      不正确。土地登记资料分为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只有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才能查询。
    • 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据实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