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林英不服被上诉人芦溪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9:55:53 414 人看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萍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林英,女,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芦溪县人,务农,住芦溪县源南乡新下村第六组。

委托代理人,童一新,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溪县公安局。住所地芦溪县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邬芝元,芦溪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邱锡亮,芦溪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审第三人芦溪县源南新发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根萍,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林英不服被上诉人芦溪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芦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夏林英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林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童一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邱锡亮、邬芝元、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第三人系新下村委会的集体企业,自成立便使用该村第六村民组的部分土地,因土地补偿和装车费问题产生争议,属民事纠纷,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第三人改用铲车装煤后,对装车费的分配进行调整属企业内部管理范畴,原告以装车费偏低为由与第三人产生争执,应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原告明知装车费由第三人支付,与前来第三人处购煤司机无关,原告采取在磅秤房路口用身体阻拦购煤司机车辆,不交钱不放行的方法收取司机的装车费,其行为违法。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告认为向司机收取1元装车费是劳务报酬和土地补偿引起的纠纷属经济纠纷,向司机收取只是合不合理的问题,客观上并未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不构成敲诈勒索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被告芦溪县公安局2005年3月17日对原告夏林英作出的芦公(源)决字(200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驳回原告夏林英要求被告芦溪县公安局赔偿误工费损失446.81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夏林英负担。

上诉人夏林英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

1、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上诉人收取司机的装车费只是合不合理的问题,不存在违法。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致使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精神上产生恐惧感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司机不是因为害怕而交出钱物,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2、行政处罚告知救济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人治安处罚案件是复议前置程序,也未告知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上诉人取证时采取诱发性询问方式。在对四个证人询问时均使用询问你被敲诈勒索或询问夏林英等敲诈勒索等词汇。

4、本案在法律上没有第三人,不应追加第三人。

5、原审法院在证据的采信上适用双重标准。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调查笔录未附证人身份证而不予采信,而被上诉人提供的全部调查笔录同样未附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却予以采信。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采用诱发性方法询问证人是不属实的,被上诉人是根据公安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详解》的规范性文书而作的询问笔录,不属诱发性发问。2、在程序上,从受案到结案,程序步步到位,告知也合法。3、夏林英等人对司机索要装车费、土地补偿费是不合理行为,在本案中,夏林英等人抓住司机赶时间、争速度的心理特征,以新发煤矿未付装车费为由,索要司机的钱财,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机的正常营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系敲诈勒索行为,被上诉人在处罚定性上是非常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我局(200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在庭审中陈述: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2003年1月源南乡新下村委会与第六村民小组签订的协议;2、芦溪县公安局作出的芦公(源)决字(200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和萍乡市公安局萍公行复决字(2005)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统计局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告。4、委托代理人所作的调查笔录5份。5、上诉人的代理人对源南乡政府维稳办的调查笔录。

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和关于夏林英敲诈勒索案的调查报告。2、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讯问笔录。3、对购煤司机阳开国等人作的询问笔录。4、对新发煤矿李根萍等3人作的询问笔录。5、出警证明、办案说明。

6、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告知笔录、送达回证。

7、办案人员写的执法经过。

原审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其于2001年9月24日与新下村委会签订的煤矿租赁承包协议。

二审当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并经原审判决认定的第3组证据有异议,认为是在被上诉人对证人进行诱导的情形下取得的。该组证据是被上诉人在取证阶段对四个司机作的调查笔录,四份调查笔录中,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在介绍身份后,即将调查内容告知被询问人,调查内容定为你被敲诈勒索或夏林英等敲诈勒索,因该四份调查笔录的内容与上诉人的讯问笔录所述内容基本一致,对其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但被上诉人在未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之前即对上诉人的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程序规定。

对原审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在庭审中认为,其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审第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其与上诉人无劳务关系的证据。该证据不是被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对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其他证据和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原审已经质证、认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出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05: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传唤相关文章
  • 医院号贩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上诉被驳回
    因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医院号贩郭女士将某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记者2014年1月3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郭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2012年8月16日,郭女士在某医院门诊大厅内,与欲在该院就诊但未挂上号的患者杨某商定,由其持杨的身份证、医院就诊卡、病历本代杨排队挂号,并在挂号后收取600元费用。次日上午7时许,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在联合整治该医院院内秩序时,在医院门诊大厅内发现郭女士神色慌张、形迹可疑,遂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杨的身份证、医院就诊卡、病历本等物品,郭女士不能说明上述查获物品的合理用途。同年8月18日某区公安分局对郭女士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以揽客排队挂号的形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郭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没有扰序,也未给医院造成什么后果。故请求法院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决定。
    2023-06-06
    293人看过
  • 崔怀亮诉蚌埠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复议上诉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蚌行终字第29号上诉人崔怀亮诉蚌埠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4)龙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怀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宏钧、李顺昌,被上诉人蚌埠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郭鸣放、迟增厂,被上诉人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4月8日,怀远县公安局对王志强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为由,作出(2003)第919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给其治安拘留十五日。王志强不服该裁决,于2003年5月29日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蚌埠市公安局依照《行政复议法》之规定,依据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存在差距,而又无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相印证。1995年8月29日,怀远县中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书X-线片
    2023-04-24
    409人看过
  • 肖铁锋不服攸县公安局收容教育、治安处罚决定并提出行政赔偿案
    原告:肖铁锋,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杨林镇石峡村第七组。被告:湖南省攸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程志刚,局长。1998年7月19日,原告肖铁锋与本村村民黄水华去攸县城关镇购买装饰材料,在该县城关交通旅社登记住宿,先被安排住三楼(顶楼)305双人房间,后因嫌三楼热而变换至二楼的201和204号单间。下午5时许,俩人离开旅社,至晚上11时许才回旅社休息。次日上午8时许,肖铁锋和黄水华离开旅社,在衡攸公路十字路口被攸县公安局所属鸭塘铺派出所着便衣的干警拦住,将肖铁锋及其同伴带到攸县拘留所盘问是否嫖娼,肖铁锋及同伴否认有嫖娼行为。随后,攸县公安局将肖铁锋及同伴带至城关刑侦中队进行辨认。辨认人陈小燕指认肖铁锋于1998年7月19日晚上10时许,在交通旅社305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攸县公安局即扣留了肖铁锋携带的现金1830元,并将肖铁锋羁押在城关刑侦中队。21日上午,攸
    2023-06-06
    278人看过
  • 胡景华因不服肇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庆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景华,女,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肇州县丰乐家畜卫生院工人,住肇州县丰乐镇二委六组。委托代理人吴连和(上诉人之夫),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丰乐镇二委六组。委托代理人郭斌,大庆市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公安局,所在地址: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张型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天义,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公安局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上诉人胡景华因不服肇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不服肇州县人民法院(2002)州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景华及委托代理人吴连和、郭斌,被上诉人肇州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吕天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
    2023-06-06
    375人看过
  • 上诉人郭**因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宝,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安支路45号2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乍浦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昆山路102号。负责人金星,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乍浦路派出所所长。上诉人郭宝因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5)虹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郭宝因要求上海烟草(集团)虹口烟草糖酒公司(以下简称虹口烟草糖酒公司)批发香烟,于2005年7月11日、12日、18日先后数次携喊话器(俗称电喇叭)至该公司住所地本市四川北路525号宇航大厦7楼,将事先录好的我要买香烟,我要进货等语句通过喊话器反复播放,造成该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经该公司工作人员及大楼保安的多次劝阻无效,遂拨
    2023-06-06
    444人看过
  • 薛民胜不服郾城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和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原告:薛民胜,男,40岁,汉族,河南省郾城县第二化肥厂销售科长,住郾城县第一化肥厂家属院。被告:郾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国贞,局长。1993年7月30日,郾城县公安局三周乡派出所接到群众报称:孟南酒家女服务员朱某于6月的一天有卖淫行为。接报后,三周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朱某时,朱某闻风而逃。1994年元月19日,朱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其舅父陈某的带领下到三周乡派出所投案,交待卖淫行为时供称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厂的,人家都喊他薛科长。1994年元月30日,朱某对该县第二化肥厂1992年的一张党代会照片进行辨认,在多名人员中指认了薛民胜。1994年2月1日,派出所对薛民胜进行讯问,薛供认了嫖娼经过。次日,该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对薛民胜作出了第01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罚款3000元。直到1995年6月份,郾城县纪检委对薛进行党纪处理时,薛才声称:没有收到公安局的处罚裁决,所交3000元不
    2023-06-06
    95人看过
  • 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上哪投诉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23-06-03
    189人看过
  • 滕州市公安局与徐继恩治安行政处罚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枣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公安局,所在地:滕州市龙山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广彦,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继恩,男,1939年6月出生,汉族,滕州市粮食局退休干部,住滕州市北关街接官巷126号。委托代理人刘传存,滕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侯贺霞,女,现年55岁,汉族,城镇居民,住滕州市北关街接官巷。上诉人滕州市公安局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00)滕行初字第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4月26日、2001年5月30日、2001年12月6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傅勇、姜广彦,被上诉人徐继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传存,原审第三人侯贺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确认
    2023-06-06
    427人看过
  • 马胜美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复议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5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住所地本市闵行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宋卫国,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晓,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时平,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马胜美因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院(2005)虹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胜美,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分局)委托代理人吴晓、王时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3年2月18日,虹口分局所属提篮桥派出所将马胜美之弟马爱国的户口迁入长阳路138弄11号5室。2004年11月5日,马胜美向虹口分局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11月11日,虹口分局以马胜美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沪公(虹)复受字(2004)
    2023-04-24
    294人看过
  • 安爱存诉唐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纠纷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北行初字第34号原告安爱存,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东杨家营村。被告唐山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韩金哲,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昭明,法制处复议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唐新征,法制处复议科副科长。第三人朱瑞利,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东杨家营村。委托代理人李久东,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司法局干部,现住丰润区燕丰平房3排3号。原告安爱存诉被告唐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爱存、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昭明、唐新征、第三人朱瑞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久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4年4月12日,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因安爱存殴打朱瑞利致朱瑞利轻微伤对安爱存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朱瑞利不服,向唐山市公安局申
    2023-04-24
    371人看过
  • 治安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能胜诉吗
    通常情况下,他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有足够的证据还是可以胜诉的,如果没有足够证据的话就会比较困难,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是在得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2023-06-28
    236人看过
  • 周妹仙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妹仙,又名周红,女,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浦东新区孙桥粤港家俱城工作,住本市东昌路东园一村131号403室。委托代理人李继仲,上海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地址:本市杨高中路1500号。法定代表人王午鼎,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卫军,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辉,男,该局张江警察署工作人员。第三人曹士妍,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浦东新区孙桥粤港家俱城工作,住本市浦东孙桥镇劳动二队。上诉人周妹仙因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妹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仲,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新区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卫军、黄辉,第三人曹士妍到庭参加诉
    2023-06-06
    263人看过
  • 冯朝霞不服登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登行初字第0018号原告冯朝霞,女,汉族,1970年7月出生,住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松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登封市公安局。负责人刘从德,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吴晓敏,男,登封市公安局法制科干部。第三人景团然,男,汉族,1945年出生,住登封市宣化镇,农民。委托代理人梁鹏举,男,1979年7月出生,登封市实验中学教师。原告冯朝霞不服被告登封市公安局2003年12月12日作出的登公字第066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朝霞的委托代理人冯松涛,被告登封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晓敏,第三人景团然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鹏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3年12月12日,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以原告殴打他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
    2023-06-06
    118人看过
  • 不服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可以怎么申诉
    在治安处罚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对于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当事人,给予了必要的法律途径,使其可以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消或变更公安机关的决定,或赔偿自己因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而受的损失,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就是行政复议和诉讼。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请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它是公安机关内部自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023-04-17
    350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传唤
    词条

    传唤是指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措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出示工作证明和传唤证,并且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传唤是不能异地进行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 更多>

    #传唤
    相关咨询
    • 不服公安局司法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范本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2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将复议或者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写明确。
    • 如果对公安局处罚不服,怎样向上级公安行政复议呢?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7
      根据《行政诉讼法》(注意:这里是行政诉讼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哦)中第12条第2款对上级公安行政复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既可以选择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网上如何查个人治安行政处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1
      因为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凡受过治安处罚以上处分的都要在公安内网上体现,以方便内部掌握。(此局域网不对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如何申诉公安局的行政处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2-10
      1,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采取行政复议途径或者行政诉讼途径申诉。 2,在治安处罚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对于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当事人,给予了必要的法律途径,使其可以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消或变更公安机关的决定,或赔偿自己因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而受的损失,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处罚人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
    •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是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9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处罚。 而公安行政处罚则含盖范围较广,就是违法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所应做的处罚,比如说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非治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