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恋爱期间,男方家被拆迁,多一个户头可以多得一套房子,其父母要求我们先办理结婚登记,但未举行婚礼,也没有同居生活,现在因性格不和,想分手,请问多得的这套房子女方可以分得吗?
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所称多得的房子本来就属于男方父母的原有的房屋拆迁兑换而来,且所有权人仅登记为男方的,应当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单独赠与,故而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女方不能主张分割。同理,如果属于男方父母原有房屋拆迁兑换所得,但所有权人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的,可以视为男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赠与,故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如果并非男方父母原有房屋拆迁兑换所得,而是国家或者单位根据拆迁安置方案无偿给予男方的,可以视为婚后所得,故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概言之,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关键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反之不可主张分割,但夫妻双方另约定的除外。
2.离婚时,男方彩礼和女方陪嫁品是不是需要返还或者归各自所有?
由于现实中先办理结婚登记再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之,先办理结婚登记再购买陪嫁品的有之,先按习俗给付彩礼举行婚礼后办理结婚登记的有之,先举行婚礼同居数年给予陪嫁品再办理结婚登记的有之,彩礼有给付女方父母的,有给付女方的,情况颇为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先给付彩礼,后办理结婚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时可以主张返还:
(1)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先办理结婚登记,后给付彩礼的,如果给付女方父母,可以视为对女方父母的共同赠与,原则上不能主张返还,如果给付女方,具有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的,在离婚时可以主张返还。另外,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无论给付谁,结婚不成的,彩礼都可以主张返还,因为此处的彩礼法律属性未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为目的的赠与,条件不成就,当热可以主张返还。
至于女方陪嫁品,倘若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购买,且属女方父母出资购买,如果未明确表示只给女方,可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故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但不是返还。反之,如果明确只给女方或者只给男方的,则属于女方或者男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也不能要求返还。如果是女方婚前财产购买或者男方以自己婚前财产购买以女方名义陪嫁的,应当视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自不存在分割和返还的问题。另外,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应当属于女方或男方的个人财产。
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子,现在没有在一起,可以离婚吗?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可以分割吗?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并非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在诉请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的同时主张解除同居关系。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同居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因父母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受到影响,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对同居所生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对于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所有。如果不属于个人财产,但可以确定各自拥有的份额的,则属于按份共有,按份额分割。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按份共有的,应当平均分割。
4.分居三个月就自动离婚,是吗?
离婚方式不外乎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所谓协议离婚,即双方对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婚姻关系解除。倘若协商不成的,只有向法院起诉离婚,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婚姻关系解除。因此,分居三个月就自动离婚纯属误传,分居三年五载、十年八年或者一辈子,婚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
5.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在婚前签订且只能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吗?
不是。所谓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做出的约定。因此,在婚前婚后都可以签订,同时婚前财产协议既可以对婚前各自的财产做出约定,也可以对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当然也可以就共同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
6.婚前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吗?
不是。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能够证明双方有口头约定,且事实上也一直在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但是,口头协议,其效力以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为条件,只要一方否认,法院一般不会认定。
律师提示:倘若须对婚前、婚内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宜采取书面形式,且最好各自保留一份。同时,虽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在发达国家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较好处理。但是,签订婚前协议应当本着期望婚姻长久、美满幸福以及提高生活品质的目的进行,倘若仅是为了把婚前财产分清楚或者防着对方,完全可以不用签订,只要注意留存证据即可,因为婚前个人财产永远都是个人的,根本不需要约定才属于个人。毕竟婚前财产协议在我国尚未被普遍接受,倘若因签不成婚前财产协议而影响一世美好姻缘,实无必要。
7.夫妻双方均有工作,有收入,男方在外包“小三”,却拒绝承担家庭开销,请问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女方生活费吗?
相互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但该法定义务的履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方确实需要抚养,对方确实具有抚养能力。故此,在自己有工资收入且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即使对方有履行能力,也不能诉请要求其支付生活费。如果一方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疾病等,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另一方有能力抚养时,应支付生活费,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基本生活需要及双方各自的年龄、有无子女赡养等时机情况酌定。
8.出轨丈夫承诺如再有外遇或有其他不忠诚的行为,自愿给予妻子一定数额的赔偿或房产的,并出具书面保证,丈夫未履行保证的,妻子可以要求丈夫按保证赔偿或给予房产吗?
这种“忠诚协议”、“忠诚条款”,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原则上是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旦违反,应如约承担责任。
9.被丈夫打伤了,是否可以要求丈夫赔偿?
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包括父母、配偶侵犯,倘若因家庭暴力致伤致残,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律师提示:遭遇家庭暴力,应及时报警或向当地基层组织、政府部门反映,受伤的应及时就诊并留存病历、医疗发票等证据,以免在主张赔偿或离婚时没有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10.丈夫包“二奶”、养“小三”,在离婚时是不是不能分得财产?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除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即使有证据证实丈夫确有过错,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仅是判决适当少分。
律师提示:有外遇的证据难以收集,花大量的心血和金钱未必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且不能给自己带来直接经济利益,往往得不偿失。因此,如果财产不是特别巨大,如果不是急于离婚,则没有必要收集对方有外遇的证据。
11.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需要的材料,各地民政和法院做法不一。如果是协议离婚,通常须具备以下资料: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照片,以及书面离婚协议。如果是诉讼离婚,通常须具备以下资料: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书面诉状,以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律师提示: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对子女伤害更大,同时,离婚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倘若婚姻还有挽回的余地,不要轻易离婚。
12.经常被丈夫打、骂,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民法典》规定法定离婚理由的本意是限制离婚,而不是倡导离婚。再说,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此,倘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律师提示:倘若不幸遭遇家庭暴力,应及时报警或向社区、村居委员会等部门反映,也可及时告知好友及左邻右舍,到医院就诊的,应保存好病历、医疗发票等证据,以便婚姻走到尽头诉讼离婚时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可以通过多次起诉达到离婚目的。因此没有必要因为第一次离婚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沮丧。
13.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被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兑换房)另一方是不是有一半?
婚前个人财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改变其属于个人所有的属性。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被拆迁兑换所得房屋仍然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提示:如果担心以后万一离婚自己的财产被对方分割,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被拆迁兑换所得房屋最好不要登记在对方名下,也不要将对方登记为共有人。否则,在法律上将视为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14.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增值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入股、投资获得的红利和利润、房屋租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存款利息,房屋增值等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5.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或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问题颇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如果父母出资购房时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房屋仅登记在男女一方名下的,应当视为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的名下,房款是双方父母支付的,视为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赠与,房款是一方父母支付的,则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故而属于男女双方婚前的共同财产。但是,该赠与的法律属性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子女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因此,如果未结成婚或离婚,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可以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如果出资比例不明确的,原则上平均分割,如果仅是乙方父母出资,则可以撤回赠与,房屋归出资一方的子女所有。
其次,如果父母出资购房时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再次,无论房屋是结婚登记前购买还是结婚登记后购买,无论房屋是双方父母出资还是一方父母出资,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当事人之间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权属以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分割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即约定优先。
16.按揭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首先,婚前购买的房屋,首付由一方支付,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产权归支付首付的一方,剩余贷款由支付首付的一方偿还,但对于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其次,婚后购买的房屋,一方支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如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产权归支付首付的一方,剩余贷款由支付首付的一方偿还,但对于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如果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产权归另一方,剩余贷款由另一方偿还,但另一方应全额返还支付首付方的首付款,并就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给予首付方适当补偿;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协商不成的,房屋归出价最高方,对于首付及尚未偿还贷款及增值补偿等,按照前述原则处理,都不需要房屋的,则依法变卖分割。
总之,对于按揭房屋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才按上述原则处理。在分割时,应将房屋债权及债务一分为三,即首付、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未还贷款。首付原则上归出资方;得房方,应当偿还未还贷款,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17.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平均分割:(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五)实缴养老费;(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8.夫妻一方借钱打麻将输了,另一方要承担偿还责任吗?
赌博所欠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须偿还。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赌博,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有证据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另一方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离婚后,一方不准看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都有探望权。探望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得协议排除,倘若一方拒绝探望孩子,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经常探望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此,孩子跟随生活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探望孩子提供必要的方便。
20.夫妻双方签订有多份离婚协议,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现在协商不成,起诉离婚时,所签离婚协议可不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证据?
离婚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即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故此,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所签离婚协议未生效,当然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证据,也就是在离婚时主张按照未生效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双方无异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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