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南京市首例保险公司因保费上涨而引发诉讼的案件在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客户尹先生投保的险种突然涨价,且一涨就是100%,为此他诉至法庭,希望保险公司能给他一个合理的“涨价解释”。
去年“328”今年“656”?
1999年,尹先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在这份保险的主合同之外,他还和保险公司签订了附加险“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费用为每年288元。2002年10月交保费时,他发现保费上涨了40元,变成了每年328元,但他并没有在意。去年,保险公司通知他,这个附加险的保费上涨了100%,每年656元。
这保费怎么说涨就涨?尹先生很吃惊,他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告诉他,市场情况发生变动,如果不按时交保费,就不能再续保。去年10月28日,尹先生只好按照656元的价格缴纳了保费。
保险公司有权调费?
此后,尹先生虽然交了保费,但仍对“涨价”一事刨根问底。他认为保险公司未经双方协商就对其连续投保的险种大幅涨价,违反了保单中续保和保证续保的条款规定,已构成违规违约,属于“霸王条款”。
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时,对方一直答复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他们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调整保险费率是正常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而尹先生的代理人,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孙晋林律师却对该约定提出了质疑,“这一条有法可依吗?”
保险公司说涨就涨?
为此尹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白下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参照每年328元交纳“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并赔偿他为交涉此事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500元。尹先生表示,这场官司他不仅仅为个人而打,因为这个险种带有关系到全社会的公众利益,所以这起官司带有公益性质,他要为同样也购买了这个险种的消费者维权。
原告不懂保险行业?
昨天下午3点,此案开庭审理后,尹先生的代理律师就保险公司违约一事发表了代理意见。他认为,涉案合同是长期合同。根据保监会2006年第8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是长期健康保险,只要投保人提出续保,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同时,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涉案合同是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合同,保险公司在续保时不得约定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单方面“涨价”于法无据。
但保险公司辩称,他们调整保险费率已经在保监会备案,属于合法涨价。对此,孙晋林律师继续质疑称,保险公司向保监会隐瞒了真实保险费率,在2005年时递交了2003年的费率,从而骗取了备案。可被告公司始终认为这是保险行业内部的审批程序,不存在“不合规定的做法”,是原告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基本认识,其实双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都只能更加证明其“上涨”保费的合理性。昨天,法庭未做出判决。本报将对此案继续关注。通讯员杰夫记者周海燕杨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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