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的修改,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透过这些变化,可以隐约看到未来选举政治发展的大致轮廓和可能方向。
其一,谨慎开放竞选空间。实行公开竞选可以增加选举的透明度,对当选代表也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为了能与组织提名的人选公平竞争,近年来出现张贴竞选海报、散发公开信、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讲、上街拜票等竞选形式。在这种背景下,选举法修正案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内容,可以视为立法者对竞选空间的谨慎开放。
其二,以量化民意替代模糊性规则,淡化选举的协商性色彩。总体而言,中国的人大代表选举是建立在不鼓励竞争、强调协商和酝酿基础之上的,即所谓安排型选举、确认型选举或者协商性选举。
修改后的选举法在直接选举中再度引入预选程序,取消酝酿、反复等模糊性措辞,明确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是以更为客观的量化民意来替代具有主观倾向的模糊性规则,对于减少选举争议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三,维护代议机构的权威性,防止民意的过度膨胀。罢免是选民对发生蜕变的当选代表的一种惩罚机制或者对已有选择的矫正机制,是选举权的延伸。中国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即可启动。然而过于强调权利的民主性却极易造成民意的过度膨胀,不利于维护代议机构的权威性和当选代表活动的自主性与连续性。
此次选举法将罢免条件修改为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看做是立法者对所出现的问题的谨慎回应,希望通过适度提高选民罢免代表的门槛,避免罢免过于随意,以维护选举的严肃性。
第四,这次修改还加大了对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力度,对于规范选举秩序,净化选举空气具有积极的意义。
文章指出,总体而言,此次选举法的修改,并非全面重构,只是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个别内容进行了修改,反映了立法者的审慎态度,遵循了中国改革一以贯之的循序渐进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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