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未按照原告诉讼请求审理案件,是否合法合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03:00:38 363 人看过

原审法院没有按照原告诉讼请求审理案件,是程序违法。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当事人所诉告的内容既包括其在一审时起诉、增加诉讼请求以及答辩、反驳、反诉等,也包括其在二审时上诉请求、上诉答辩等;还包括其在庭审中享有的陈述、举证、辩论、质证、调解以及人民法院进行的询问等。

处分原则是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经典理论,处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涵:第一,诉讼必须依据原告的起诉才能开始;第二,裁判的客体及范围限于原告的起诉范围,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进行裁判;第三,依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诉讼的发展和终结。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告不理原则也是一项熟稔于心的不成文诉讼规则,最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民事诉讼只能由原告提起,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其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不得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外的事项作出裁决。

原审被告按照约定完成拆迁,无返还拆迁款义务

原审被告钱*岭一处老宅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2003年时任该村村委主任的张*堂找钱*岭协商拆迁之事,并达成口头协议:钱*岭老宅宅基地的杂物及树木清除,补偿其2500元现金。钱*岭按照约定完成拆迁任务,村委主任的张*堂补偿了其2500元现金。2005年村委主任的张*堂落选后让原审被告钱*岭补打手续,目的是和新村委交接帐目,不料村委主任的张*堂持据诉讼。证据显示被告钱*岭老宅宅基地未有其一草一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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