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款单提出异议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24:12 481 人看过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规定,15天的异议期限不变。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变更,债务人必须遵守。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也就是说,异议应当针对债务关系本身。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说明他无法偿还债务,或对偿还期限和方法提出不同意见,则该异议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异议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在申请书中提出多项独立的付款请求,债务人对其中一项提出异议,其异议效力不能等同于其他债权。第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涉及多个债务人。债务为连带债务,债务人一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全体债务人的异议;如果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而是单独债务,则一人的异议不涉及其他债务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债务人口头提出的异议无效

异议的效力

对支付指令的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指令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异议条件的,支付令无效。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付能力,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将使付款单无效。如果法律情况更复杂,欢迎您在线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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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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