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6:04:13 228 人看过

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并生效,由于新法的实施,适用法律以及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结合法院的审判实际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新法实施后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目前最新的新法解释就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版本。

民事诉讼法二审裁判的效力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

(二)不得重新起诉。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三)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于第二审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综上,民事诉讼二审裁判一共有四种处理情形,分别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以及两种发回重审的情况。二审之后,当事人不可上诉,二审裁判经过一段时间生效。当事人还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判一般是案件的最终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前言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收养关系相关文章
  •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解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又称国际私法关系。在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中,一个或多个因素涉及外国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经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四)发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什么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案侦查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办案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它是指把一个或者一伙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串联起来,一并组织专案专办的一种侦查方式。《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2023-08-08
    127人看过
  • 《民法典》司法解释会对婚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婚前父母帮子女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婚前父母帮子女买房的出资是个人财产还是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这一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比如说你准备结婚了,婚前你爸妈为了给你买房花的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除非明确说把钱赠与给小两口。此外,婚前父母双方为了孩子结婚买的婚房,各自的出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都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婚前你爸妈为了给你买房出了50万,后来房价翻了一倍,那么出资的这50万对应也翻了一倍,在离婚时,这50万和增值的部分都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是虐待?婚姻中被家暴的女人往往有这些特征:过于善良以为丈夫压力大容易发火,面对殴打总是忍气吞声;做事情没自信,不管干什么
    2023-04-13
    63人看过
  •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涉外性质
    该段内容介绍了涉外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涉外因素的分类。涉外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是指与涉外因素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涉外因素包括诉讼主体涉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和诉讼标的物涉外三种情况。涉外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是指与涉外因素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涉 外 因 素 有 哪 些 类 型
    2023-09-13
    359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受理费的具体标准如下:(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标准如下: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2023-04-13
    107人看过
  •  民事诉讼对服刑犯的影响
    这段文字讲述的是服刑期间被民事起诉不会对刑事案件产生影响。如果原告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转移被申请执行人的保证金,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如果服刑期间被生效的民事判决责令偿还债务,在服刑期间和服刑期间届满后仍有财产的,仍应用于偿还债务。服刑期间被民事起诉属于民事案件,这不会对他在刑事案件中的服刑产生影响。原告胜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转移被申请执行人的保证金,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财产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服刑期间被生效的民事判决责令偿还债务的,在服刑期间和服刑期间届满后仍有财产的,仍应用于偿还债务。 民 事 案 件 对 服 刑 产 生 何 种 影 响 ?民事案件与服刑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具体而言,民事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对服刑产生影响
    2023-09-08
    317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上诉量刑规定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摘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3-06-11
    245人看过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
    一、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
    2023-05-22
    206人看过
  •  诉讼时效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何影响?
    涉外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以下四种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以下四种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诉 讼 时 效 是 多 久 ?民事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主要有普通时效、特殊时效以及法律对于时效的特别规定。普通时效为两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期间不得延长或者缩短。而特殊时效则包括1年、3年、4年以及20年,这些时效期间也不得延
    2023-09-20
    386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分则条例分析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2.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诉讼目的有没有溯及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溯及力。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
    2023-07-03
    484人看过
  • 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举证期限有哪些要求?
    《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
    2023-06-03
    314人看过
  •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P2P平台有哪些影响
    2015年7月8日,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31日,央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6日,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上述规定是国家引导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第一步举措,这些规定重申了P2P平台作为信息服务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明确了P2P平台与借贷双方的责任分配,更重要的是从法律层面认可了通过P2P平台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P2P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该规定是否意味着网络借贷中就当然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其实不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规定仅是认可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合法地位,即P2P平台只能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
    2023-04-30
    483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回避原则简要解读
    1、回避主体《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2、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
    2023-04-17
    120人看过
  • 民事诉讼关于举证期限的司法解释
    一、民事诉讼关于举证期限的司法解释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举证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举证期限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会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七日。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
    2022-12-16
    226人看过
  • 恶劣社会影响司法解释
    法律综合知识
    有年限。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就意味着对于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在社保部门依法行政权限范围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4-05-01
    321人看过
换一批
#收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更多>

    #收养关系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申诉的解释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8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
    • 谁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 2009年的司法解释对2013年民事诉讼法生效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6
      2009年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2013年民事诉讼法没有矛盾的条款仍然有效
    •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解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14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又称国际私法关系。在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中,一个或多个因素涉及外国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经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四)发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
    • 新的司法解释对减刑有何影响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8
      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