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防止干预司法规定的三大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15:32:45 130 人看过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责任

经典案例:

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地要拆除一处房屋,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声称有“领导批示”,而法院“不得不认”。

这样的情况并非孤例。在公开报道中,就有基层法官检察官反映,“过去上级领导打个招呼,不得不考虑他的意见。”

法律规定:

2015年2月27日,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该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批条子、打电话,有些领导干部以“领导”、“监督”之名插手案件处理,严重伤害司法公信力。新规要求,对“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领导干部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将严肃追责。这将有效斩断干预司法的“黑手”,给社会以信心,还法律以尊严!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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