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59:06 418 人看过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征缴管理,强化征缴手段

地方税务机关是我市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征收主体,所有的社会保险费必须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的委托,不得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活动。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按照一定的范围和要求代征社会保险费。受托单位应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劳动保障、地方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共同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费款,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强制征缴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地方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征缴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缴费单位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二、准确核定征缴基数,及时组织追缴欠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缴费单位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予以统一,对未能统一基数缴费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其计税工资总额据实征收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至6月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逐户对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查核实,并将稽核情况予以公示。

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的申报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时,可先按照缴费单位计税工资总额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调整情况在10日内书面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通报10日内,对企业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破产清算、改组改制时,缴费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破产清算、改组改制等情况向地方税务机关通报,由地方税务机关及时组织追缴欠费。社会保险费(含清欠)必须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开票征收入库,严禁使用非法票据多头征收。对改组改制的欠费企业,在资产变现后优先向地方税务机关清偿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对重组改制后恢复缴费能力的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认可后,纳入当期征收基数,依法足额征收。

三、依法扩面征缴,确保扩面增收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保险费的扩面征缴工作,并确保扩面质量,保证扩面增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扩面工作中,应提前将拟扩面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情况书面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情况在调查了解后对拟扩面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缴费能力、职工人数、计税工资总额等有关情况在15日内书面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共同核定新扩面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通知其依法参保,并将其名称、地址、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完成社会保险费登记工作,并将登记情况在每月25日前书面反馈地方税务机关。

对新扩面的缴费单位,实行三个月的过渡期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跟踪监控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三个月后,视缴费情况转入分类管理。

四、加强登记管理,强化费源监控

缴费单位应当依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情况。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费款、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但已关闭、兼并、破产的企业予以注销。

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社会保险费分户征缴档案,及时掌握缴费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加强对缴费单位费源情况的监控。对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实际情况征收社会保险费。对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应督促其予以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统一征缴数据,公告征缴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的统计口径,相互通报相关的征缴数据。

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将计划征缴数、实际征缴数、清理欠费数、累计欠费数等征缴数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依法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促进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加大社会保险费信息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加快实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国库信息数据的共享,推行社会保险费的多元化申报。

六、科学编制计划,确保应收尽收

社会保险费的年度征收计划,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征收实绩,结合当年工资增长水平、净增参保缴费人数、一次性收入等因素,并按照缴费单位的分类情况进行初步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征收计划,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和市财政局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

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关系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有关决定,通力合作,精心组织,确保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完成和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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