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琐事引发名誉权案鲜有侵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20:23 308 人看过

如今,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名誉。据统计,2010年至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名誉侵权案件10件,其中,因日常生活、工作中的琐事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已占到60%,且均为败诉。

非内容严重失实不认定侵权

老李两口子与儿子因房屋分配问题闹起了矛盾。气愤之余,老李联系了当地电视台,准备曝光儿子的不孝行为。由于不会说普通话,老人找来了亲戚马女士讲述。电视台播出后,李某认为马女士所说为不实言论,引起同事、邻居误解,侵犯其名誉权,要求马女士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马女士称,她在采访中所说的都是李某父母所说,并无不实之处,更没有恶意中伤之意。采访中所说天天砸门、天天砸东西,是无锡方言略带夸张的说法,表明的是经常性行为,并非一天不落。

法院认为,马女士所作陈述,只存在用词不够准确的情况,不足以证明构成名誉权侵害,遂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南长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鲍钰鸣表示,新闻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或者主要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报道只有在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对于素材提供者来讲,一般无须承担责任,除非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对公民名誉权造成损害。

谩骂发泄损害后果无法认定

倪某与杨某为上下楼邻里关系。倪某在自家院内搭建顶棚,杨某向城管举报后,城管对违章顶棚实施强制拆除。倪某气不过,便在自家院内及楼梯过道处对杨某发表了有针对性的长时间谩骂,言语粗秽。杨某以谩骂内容极大损害其声誉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害之诉,要求倪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倪某在违章建筑被强行拆除后对杨某进行谩骂,其行为应受谴责,但因其系为排解不良情绪所为,并非有意诋毁他人,且在自家院内及楼道内发表,并未对杨某的名誉造成损害,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名誉侵权较为抽象,其难点在于损害后果较为隐蔽,难以认定。鲍钰鸣说,本案中,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均没有证据支持,由于周围邻居均知晓双方矛盾的起因系顶棚被强拆,倪某谩骂属不满情绪的不文明发泄,他人并不会因此降低对杨某的评价。没有损害后果,无法构成名誉侵权。

主观感受不符构成侵权要件

杨某1995年与某厂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分公司经理。2003年,杨某被调到车间任职,由于没有及时到任,该厂重新安排其保管工一职。而杨某不愿做保管工,双方在2005年签订内退协议。2013年退休时间到来前,杨某将该厂告上法庭。他认为,单位将他从工程师变成保管工,使他不能正常为社会服务,也不能获得社会的公正评价,侵犯了名誉权,要求恢复工程师工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未列举陈述及举证证明该厂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故驳回诉讼请求。

鲍钰鸣表示,本案中,岗位变动后只是杨某主观上的荣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单位并没有实施侵犯杨某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和自身主观荣誉感降低有区别,前者是客观评价,后者是主观感受。

对于因日常生活、工作中的琐事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法院一般不轻易认定为侵权。双方是非对错很难区分,证据基本上都有所欠缺,还有一些混淆了名誉权受损和主观荣誉感降低两个概念。针对目前日常矛盾型名誉侵权案件败诉率畸高的现象,鲍钰鸣提醒,遇到矛盾时应先冷静沟通,尽量避免矛盾扩大化;实在无法沟通时,也要注意采集与固定证据,不能单凭口头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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