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琐事引发名誉权案鲜有侵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20:23 308 人看过

如今,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名誉。据统计,2010年至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名誉侵权案件10件,其中,因日常生活、工作中的琐事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已占到60%,且均为败诉。

非内容严重失实不认定侵权

老李两口子与儿子因房屋分配问题闹起了矛盾。气愤之余,老李联系了当地电视台,准备曝光儿子的不孝行为。由于不会说普通话,老人找来了亲戚马女士讲述。电视台播出后,李某认为马女士所说为不实言论,引起同事、邻居误解,侵犯其名誉权,要求马女士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马女士称,她在采访中所说的都是李某父母所说,并无不实之处,更没有恶意中伤之意。采访中所说天天砸门、天天砸东西,是无锡方言略带夸张的说法,表明的是经常性行为,并非一天不落。

法院认为,马女士所作陈述,只存在用词不够准确的情况,不足以证明构成名誉权侵害,遂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南长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鲍钰鸣表示,新闻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或者主要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报道只有在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对于素材提供者来讲,一般无须承担责任,除非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对公民名誉权造成损害。

谩骂发泄损害后果无法认定

倪某与杨某为上下楼邻里关系。倪某在自家院内搭建顶棚,杨某向城管举报后,城管对违章顶棚实施强制拆除。倪某气不过,便在自家院内及楼梯过道处对杨某发表了有针对性的长时间谩骂,言语粗秽。杨某以谩骂内容极大损害其声誉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害之诉,要求倪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倪某在违章建筑被强行拆除后对杨某进行谩骂,其行为应受谴责,但因其系为排解不良情绪所为,并非有意诋毁他人,且在自家院内及楼道内发表,并未对杨某的名誉造成损害,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名誉侵权较为抽象,其难点在于损害后果较为隐蔽,难以认定。鲍钰鸣说,本案中,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均没有证据支持,由于周围邻居均知晓双方矛盾的起因系顶棚被强拆,倪某谩骂属不满情绪的不文明发泄,他人并不会因此降低对杨某的评价。没有损害后果,无法构成名誉侵权。

主观感受不符构成侵权要件

杨某1995年与某厂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分公司经理。2003年,杨某被调到车间任职,由于没有及时到任,该厂重新安排其保管工一职。而杨某不愿做保管工,双方在2005年签订内退协议。2013年退休时间到来前,杨某将该厂告上法庭。他认为,单位将他从工程师变成保管工,使他不能正常为社会服务,也不能获得社会的公正评价,侵犯了名誉权,要求恢复工程师工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未列举陈述及举证证明该厂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故驳回诉讼请求。

鲍钰鸣表示,本案中,岗位变动后只是杨某主观上的荣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单位并没有实施侵犯杨某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和自身主观荣誉感降低有区别,前者是客观评价,后者是主观感受。

对于因日常生活、工作中的琐事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法院一般不轻易认定为侵权。双方是非对错很难区分,证据基本上都有所欠缺,还有一些混淆了名誉权受损和主观荣誉感降低两个概念。针对目前日常矛盾型名誉侵权案件败诉率畸高的现象,鲍钰鸣提醒,遇到矛盾时应先冷静沟通,尽量避免矛盾扩大化;实在无法沟通时,也要注意采集与固定证据,不能单凭口头诉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5: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名誉权相关文章
  • 名誉权侵害维权基本常识
    一、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指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二、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侵害。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排除他人侵害表现在:其一,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当的降低和贬损。其二,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三、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名誉权受到侵害,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侮辱行为侮辱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具体分为三种情形:其一,暴力侮辱,即对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损害受害人人格尊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做出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举动。其二,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即口头谩骂、辱骂、
    2023-06-01
    225人看过
  • 13名股东行使提案权引发名誉纠纷
    对被告使用言词不当的行为,法院提出批评,但不构成名誉权受损中国法院网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赵先生,认为王女士等十三名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提案侵犯了自己名誉,为此将王女士等十三人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2005年12月13日,王女士等十三名股东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联名书写载有“赵先生2002年从公司离职后,为达到个人目的,对公司进行了长达4年之久的恶意举报、上访、诉讼。通过各部门调查,赵先生告状问题属于个人想象猜测,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公司和绝大多数股东利益,败坏了公司形象,损害了公司名誉和声誉,严重制约了公司发展,给公司造成的不可估量的损失。为此,强烈要求赵先生赔偿公司及其他股东损失。提案请股东会研究解决”内容的《要求赵先生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经济赔偿的提案》。2006年1月15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决定
    2023-06-05
    293人看过
  • “假照片”引燃首起新闻名誉侵权案
    新闻记者》被索赔50万一张假照片,广东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所属的《新快报》和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所属的《新闻记者》最终闹上了法庭,《新快报》索赔50万元。据悉,这是我国首起因新闻打假引发的媒体告媒体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件。去年11月12日,《新快报》刊登图片《石家庄积雪比人高》,但很快有网民发现屋顶积雪很厚的照片涉嫌剽窃造假。随后,2010年第一期《新闻记者》杂志刊登了题为《2009年十大假新闻》的文章,把包括《石家庄积雪比人高》等10多家媒体的10篇报道列为“2009年十大假新闻”。新民网转载了该文。此后,《新快报》在国内多家网站上发表声明称:这张照片当时只是“误用”,《新闻记者》仅凭网民的言论就断定《新快报》‘故意剽窃造假’,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2023-06-07
    152人看过
  • 名誉权侵权属于民事案件吗
    一、名誉权侵权属于民事案件吗名誉权侵权属于民事案件,侵权指的是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一般侵权属于民事案件,但如果情节严重同时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刑事案件。人格权包括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
    2023-05-06
    254人看过
  • 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案
    正文: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案原告:任X,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白X,女,原告母亲,个体工商户。被告:周X,女,陕西省杂技团演员。被告:**艺术报社。被告:柏X,男,**电影制片厂干部。原告任X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到陕西省杂技团演员周X处学习杂技并共同生活。1994年7月,被告周X未征得原告父母同意,将原告姓名改为周任X(未变更户籍登记)。1994年12月,原告参加了由**青年电影制片厂和**邵氏电影公司联合摄制的电影《变脸》的拍摄,并担任该片女主角“狗娃”的扮演者,影片上署名为“周任X”。1995年9月30日,原告由其母从周X处接走,后再未回周X处。电影《变脸》获奖后,被告柏X受该片导演吴*明委托,去周X处通知原告领奖及参加首映式时,周X告知柏X,原告已由其母亲于1995年9月30日下午一时许领走,至今音讯全无,及原告父亲好赌并沾染吸毒等,家中早已折
    2023-05-02
    406人看过
  • 名誉权侵权立案标准
    一、名誉权侵权立案标准名誉权侵权立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
    2023-04-30
    329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权
    词条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名誉权
    相关咨询
    • 侵害名誉权引起名誉损害有哪些情形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2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依据。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某人名誉,但此人并不知晓这一侵害情况,或者虽然知道也不以为意,并没有为此而感到痛苦,但上述行为仍构成对他的名誉的损害。名誉受损的后果有时可能很明显,例如亲戚朋友与其断绝往来,配偶与其离婚,周围的人对他轻视、嘲笑、怨恨、议论等。有时可能不明显,难以确定。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子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
      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 名誉权侵权能立案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29
      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就可以立案。
    • 名誉权案件侵权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21
      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侵犯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侵害名誉权常见行为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04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