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东是否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23:50:36 271 人看过

一、合伙企业股东是否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

公司的股东一般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但如果该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人员的,如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或员工的,是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

1.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挪用资金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用。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资金。

3.犯罪的客体不尽相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作他用。因其主观上准备归还,故一般不采取涂改帐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三、立案职务侵占罪的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要达到数额较大才可以立案,根据有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六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一百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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