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04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清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322人看过
-
船舶物料供应公司申请扣押香港轮船案
201人看过
-
船舶污染是怎样的
400人看过
-
船舶能不能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462人看过
-
船舶走私货物船员的处罚如何
490人看过
-
乐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374人看过
船舶上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例如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 更多>
-
船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如何处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30违反本规定,船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污染物,有下列第(一)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的;(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该怎么处理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
船舶供应油料需要备案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3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
-
第六十条船舶防治船舶污染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船舶走私货物船员的处罚如何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23看情况。船员不明知是被雇佣参与走私行为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处罚。明知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从犯。具体量刑是,走私普通货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犯比照上述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