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了《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自2016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即行废止。
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
1、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贷尚未还清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转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分为三种方式:
1、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
2、借款人经中心审核同意,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顶自筹资金;
3、借款人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顺位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第二抵押权人,中心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其商业住房贷款,还清后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
而商转公贷款可选择上述任意一种方式办理,组转公贷款只能选择后两种方式办理。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
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及抵押房屋评估价值较低者的60%;
组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借款人实际可享受的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
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若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办理并经中心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可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房屋,不需另行评估。
借款人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住房,在还清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中心不予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不予办理抵押物变更:使用原抵押房屋办理落户;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中心有权单方面宣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尚未发放贷款的,不再发放。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2、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3、转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与原商贷的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4、组转公贷款的原公积金贷款与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人数合计不得超过两人。
5、转公积金贷款对应的原商贷记录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组转公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办理组合贷款时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
6、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7、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应提供中心招标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正本由中心保管。
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组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办理原组合贷款的办事处申请办理。
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应与原抵押房屋坐落于同一区域;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心审核。
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经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相关手续;借款人应在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提前偿还原商贷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中心受理办事处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后续手续。超过三个月的,原申请审批手续作废。
借款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该房屋所属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可以此种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并已与中心签署《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合作协议》;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且中心抵押权登记手续办妥后,中心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名下指定账户。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并在还清商业贷款后约定期限内完成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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