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是对江苏省伤残赔偿的规范,规定了不同等级的伤残对应的补助金额和发放期限。要获得伤残赔偿,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等。赔偿流程包括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处罚和赔偿调解等环节。若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江苏省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21个月;
5.五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18个月;
6.六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16个月;
7.七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13个月。
一、伤残赔偿材料: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二、伤残赔偿流程:
1、现场勘查;
2、责任认定;
3、处罚;
4、赔偿调解。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5、诉讼途径解决。
【江苏伤残赔偿案例】2021年一例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例解析
2021年,江苏省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伤的一方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诊断患有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受伤的一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受伤的一方提出了赔偿要求,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伤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已依法为被侵权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超过机动车一方损失的百分之十的。
在这个案例中,受伤的一方提出了较高的赔偿要求,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方只要能够证明其损失是由于对方机动车造成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受伤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车辆的损失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的损失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那么受伤的一方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一方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咨询或者委托律师帮助自己处理此事。
根据江苏省伤残赔偿标准,受伤者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伤残补助金。此外,如果受伤者需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受伤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车辆的损失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否则,受伤者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因此,建议受伤者在处理赔偿问题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二十五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第二十六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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