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从宏观背景讲,党的十八大将信息化作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要求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运用,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与传统招投标相比,电子招标投标在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为此,中央惩防体系规划、工程专项治理工作,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均对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作出明确部署。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当前电子招标投标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亟需出台相关规定解决。一是针对电子招标投标法律地位不明确问题,需规定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针对各种平台定位不清晰问题,需明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功能定位、建设运营主体、层级设立、运行要求。三是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存在系统壁垒和信息孤岛问题,需规定互联互通和信息公开,支持电子身份互认,禁止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相关平台对接。四是针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安全问题,需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对系统设计、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五是针对信息化条件下的监管不到位问题,需通过信息公开、信用机制、监管通道等,建立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特点的监督机制。
总之,出台《办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大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作为我国电子招标投标的第一件部门规章,《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遵循哪些原则?
答:除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不改变现行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外,《办法》起草还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办法》从功能定位上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划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并对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规范。但全面建成这个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施。二是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办法》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将政府行为限定在规划指导、明确技术标准和交易规则、推动信息公开和共享等方面,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则鼓励充分竞争。三是统一规范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办法》统一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标准和接口要求,但以落实法定要求、保证交易安全和消除技术壁垒为限,为技术创新留出空间。四是提高效率和确保安全相结合。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的效率优势,《办法》以在线完成全部交易过程为规范对象。尽管如此,为确保交易安全,《办法》同时要求交易平台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问:能否请您介绍《办法》所规划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
答:规划符合国情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是推进电子招标投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我国地域范围广、经济体量大、交易类型多,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监管等情况,《办法》按照功能定位的不同,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区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这三个平台在原则理念、建设主体、层级设立、运行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具有竞争性、专业性和个性化服务的特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由不同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具有综合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公共服务平台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相对集中的原则推动建立。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依法设置。这三个平台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行政监督平台是手段,共同构成定位清晰、层次分明、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逻辑上的划分,实践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还可以在具备交易功能的同时,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功能。
问:《办法》如何实现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公开共享?
答:为避免分散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能造成的信息孤岛和市场分割,《办法》统一了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要求,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互联互通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规定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三是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四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交易平台连接,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形成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
与此同时,《办法》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枢纽和信息载体功能,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最大程度实现信息集约和交互共享。规定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并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并按照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
问:《办法》如何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的安全性?
答:信息技术在提供充分便利的同时,也给交易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办法》将确保交易安全作为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生命线。从信息保密、身份识别、权限设置、物理隔离、信息留痕、外部监督、容灾备份、安全规范等方面,对交易安全作出全面规定。在《办法》所附技术规范中,对各类用户的身份标识与鉴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访问控制及通信安全、存储安全、数据安全和备份恢复、安全缺陷防范、安全审计,以及机房、网络、主机、数据存储、系统软件等运行环境作了进一步具体要求。
问:《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监管作出哪些新的规定?
答:招标投标电子化的过程中,不仅出现系统研发、建设、运营等新的主体,而且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给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也带来了新的变化。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特点,《办法》创新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二是通过信息集成分析提高监管效果。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整合优势,分析预警和有效防范围串标等违法行为。三是发挥信用机制奖优惩劣作用。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依法发布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鼓励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四是明确在线监管载体和要求。规定监督部门依法设置行政监督平台并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为监督部门登录使用平台提供必要条件,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在线监管
问:对《办法》贯彻实施有哪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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