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险的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1:40:19 277 人看过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天安保险推出农村医疗责任险

由于保险金额高、保费贵,传统的医疗责任险通常很难满足农村中小医院的需求;加上医疗责任鉴定难,为农村中小医院索赔增加较大的难度。日前,来自天安保险公司的消息称,继在重庆江津市试点成功后,一种适合农村中小医院的医疗责任险将在当地进一步推广。

2006年10月12日,患者王芳到江津市仁沱中心卫生院就诊,因手术过程中操作有误死亡,经江津市卫生局会同检察院法医、卫生院、天安保险江津支公司共同组织召开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会,在确定为医疗事故后,死者家属很快拿到了赔偿。此前,这样的事故可能会因长时间扯皮,导致患方几个月甚至几年都难以获得赔付。而如今,在江津发生类似的事故通常只需要半个月左右,医患双方都可以得到满意的答复,这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当地新型医疗责任险的广泛推广。

据介绍,江津市农业人口众多,是全国农村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县市。早在几年前江津就有保险公司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并在主城区和部分区县进行了推广,但是经营状况并不理想。

有关人士分析原因认为,一方面,农村中小医院由于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受专业技术水平的限制,导致医疗纠纷逐年增加,赔付不断攀升,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具有较大的潜在需求。另一方面,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责任险保险金额高、保费贵,不适应农村中小医院的实际需求。在理赔上,以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为定责标准,给农村中小医院的索赔增加难度。由于条款的设置、理赔要求与农村医院实际需求的差距较大,导致医疗责任险的推广困难重重。

2003年,针对农村医疗机构经费少、纠纷繁琐、索赔金额小的特点,天安保险公司推出了“保额低、保费低、索赔以协商处理为主”的新型农村医疗责任保险,对未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存在过错的医疗纠纷,也以协商的方式给予适当赔付。这一新模式不仅可使患者及时获得保险赔付,而且可将农村中小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不致因为大笔赔付而陷入生存危机。

“如果2002年有这样的医疗责任险的话,我们也不至于到现在还欠着患者的钱。”江津市龙华中心卫生院院长陈桢恒说。据介绍,2002年,一病人到该卫生院就医时死亡,由于医院无力赔偿,患方将医院告上法庭。后来法院判决医院一次性补偿患方10.1万元,但该院一年收益还不到5万元,无力一次性支付赔款,只能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赔款,至今还有2万元未付清。

随着天安保险公司医疗责任险的推广,目前,江津市24家乡镇医院投保22家,保险覆盖率达到90%。截至2006年4月,通过“协商”这一模式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达50多起。对此,重庆保监局局长邓季达表示,在江津实施新型农村医疗责任险的3年间,江津乡村医疗机构营业额已从7000多万元猛增至2亿多元,有效地增强了乡村医疗机构服务大众的能力,同时也有效缓解了长期存在的医患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推动作用。

天安保险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国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农村医疗责任保险新模式在江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公司将在承保乡镇卫生院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开展乡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业务,为农村医疗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在江津开展的农村医疗责任保险仅仅是开始,还有很多问题需要不断探索解决,我们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提升专业技能,加强风险管控,使公司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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