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指出,以往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这老三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而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成为当前反应比较强烈的新三难。
在10月25日至26日于湖北省武汉市举行的第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百余名法官、检察官、学者、律师围绕着司法制度变革下的刑事辩护主题各抒己见。论坛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和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举办。
职务犯罪会见依旧困难
2012年10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赞辉代理了一个案件,此时距离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在会见时,张赞辉对当事人说:2013年新刑诉法就实施了,我再会见你的时候,身后就没有警察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可是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当张赞辉到看守所要见当事人时,却发现当事人已经被转移至其他看守所。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7月,几次会见当事人都没有见到。我的当事人去哪儿了?张赞辉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为什么说新的刑诉法之前我能见到,之后见不到呢?新的刑诉法规定,看守所的义务是应当安排律师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但我的当事人却在48小时之内,被转移到其他看守所。张赞辉说。
在论坛职务犯罪辩护环节中,先后发言的其他几位律师也都认为,过去的会见难问题仍然存在。
在侦查环节,都以刑诉法第三十七条三个情况或者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的四十五条中的受贿数额50万元为由,拒绝我们会见。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素梅说。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从事过10年检察工作的杨素梅律师在论坛上说,在她所代理的职务犯罪辩护中,所提出的会见申请基本都被检察院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由予以拒绝。
法庭之上质证难
在刑事辩护中,除了会见难,还有个困扰律师工作的就是法庭之上的质证难。
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结合实证研究需要,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立调研组,于2013年年底赴河北省等地进行新刑诉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已于日前完成。
调研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指出,以往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这老三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而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成为当前反应比较强烈的新三难。
一方面是证人不愿意到庭,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怕耽误审案时间,怕麻烦,也不愿让证人到庭。樊崇义说。此外,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证人安全保障的配套制度,证人到庭还存在路费、住宿等问题。
对于新三难中的法庭上质证难,薛潮平体会很深。
以前我们总是聚焦证人能不能被传唤出庭,今天我们惊讶地发现很多证人可以出庭,或者是经过律师的努力坐着轮椅出庭,但是有的法官和检察官不让辩护人发问,这样的证人出庭有什么意义呢?薛潮平问道。
今天论坛提出的几个难题,我们回去之后会进行讨论。其实,在以往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只要涉及到人权保障、律师权益等相关的内容,我们都会征求律协的意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我们最高法所注重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期待改变观念与制度
针对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保障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矿生认为,主要是在观念、制度等方面出现了问题,其中观念是最主要的问题。
办案机关和某些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诉讼理念中有一些错误、守旧、落后、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科学规律的观念,有些办案人员、办案机关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抱着歧视、漠视和排斥的状态,正是因为这些观念导致了很多错误的判决。杨矿生说。
但杨矿生同时表示,他看到了这种现象改变的可能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公报中指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在我看来,这就是一个具体措施,将来所有的法官检察官如果都是律师中间产生的话,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决,我认为就是理念的界定和措施配套跟上的结果。杨矿生说。
此外,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非常严重,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现在程序之中,程序中规定了我们的权利就是办案人员的义务,办案人员只有严格遵守了这些程序规定,律师的权利才能够得到实现,才能够得到保障。但是重实体、轻程序是多年的习惯,为了完成任务都想挣脱程序这个约束。杨矿生说。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这是一个救济制度,这个制度真正实施的话,律师权利更会得到保护。杨矿生说。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看到公报的杨矿生认为,只要保证制度的实施,律师权利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潮平认为,强化程序监督应当立法先行。
关于会见难的原因,我认为是立法中缺少程序制裁的理念,规则设计不到位。虽然法律有赋权,而且设置了制裁的机制,但是机制却失灵。比如会见难的问题,有关机关不让你会见,甚至不让会见的理由非常简单,却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薛潮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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