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与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15:57 226 人看过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为防止失票人将风险转稼到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仅限于记载明确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22: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权利相关文章
  • 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所谓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观点,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责任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当事人根据票据行为或者法律观点而承担的票据义务,如《支付结算办法》第209条观点:单位、个人和抑或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结算办法》第5章观点的责任大多也属于这种票据责任.狭义的票据责任是《票据法》第4条、第44条、第70条、第71条等观点的: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应当对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这里的责任与义务的内容是一致的.本文所指的票据责任是指狭义上的票据责任.而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不等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二者的内容并非一致。票据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具体来说,二者可作如下四点区分:第一,票据责任具有双重性.而民事责任则不具有双重性。票据责任的承担者,即票据债务人,具有付
    2023-06-06
    464人看过
  • 票据法解读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次请求权。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2)第二次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3.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
    2023-03-01
    301人看过
  • 票据法解读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次请求权。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2)第二次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3.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
    2023-06-06
    316人看过
  • 持票人权利与票据权利的区别在哪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是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的重要条件,只有合法持票人才有资格论及票据权利。狭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占有票据之人,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普通民事行为取得并持有票据之人,如通过发行、善意取得、赠与、继承、公司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拾遗不还,取得票据的人,作者认为,因占有票据不等于持有票据,他们只能是票据的“占有人”而非票据的“持票人”,因此,他们不享有票据法上相应的“持票人”法律地位,本文也不以他们作为票据的“持票人”加以研究。一般来说,票据现实债权人一般为持票人,但持有票据并不等于持有票据权利,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不一定现实地占有票据.从严格意义上讲,合法持票人,是指在票据完整、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不知悉出让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并且支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英美票据
    2023-05-31
    208人看过
  • 持票人权利与票据权利的区别在哪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是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的重要条件,只有合法持票人才有资格论及票据权利。狭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占有票据之人,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普通民事行为取得并持有票据之人,如通过发行、善意取得、赠与、继承、公司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拾遗不还,取得票据的人,作者认为,因占有票据不等于持有票据,他们只能是票据的“占有人”而非票据的“持票人”,因此,他们不享有票据法上相应的“持票人”法律地位,本文也不以他们作为票据的“持票人”加以研究。一般来说,票据现实债权人一般为持票人,但持有票据并不等于持有票据权利,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不一定现实地占有票据.从严格意义上讲,合法持票人,是指在票据完整、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不知悉出让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并且支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英美票据
    2023-05-31
    124人看过
  • 持票人权利与票据权有什么区别
    本文所主张的持票人权利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持票人所享有的法律上不禁止的一切相关权利,是一种集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和票据基础权利为一体的综合性权利,而非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权利,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1、权利的主体不同持票人权利的主体是流通票据中的现实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主体是票据关系中的票据权利人,而持票人与票据权利人非同一概念。2、权利的范围不同持票人权利是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以及基础关系权利之综合,而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仅为持票人权利中的一部分。另外,持票人权利只涵盖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范围中的有关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范围中的一切权利都是持票人权利.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票据权利是凭票据行使的,能够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无须票据就可以行使的权利,不能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的权利;持票人权利兼具票据权利、票据
    2023-06-20
    122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权利
    相关咨询
    • 票据权利与上的权利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5
      据权利只有两项,即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而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民事权利。如我国《票据法》在第18条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 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5
      第一,票据责任具有双重性,而民事责任则不具有双重性。第二,票据责任具有连带性,所有票据当事人对持票人均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三,票据责任以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为准,而民事责任则以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责任内容为准。第四,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最重要的不同在于:票据责任是以金钱给付义务,它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 支票票据的票据权利时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8
      答: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
    • 股东的权利与责任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10
      股东的权利与责任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 旅客的权利与责任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9
      第六十三条行李运单是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行李运单的提单联是旅客提取行李的凭证。第六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本规则有特别规定不能办托运的物品外,其他物品均可办理行李托运。第六十五条在客船和港口条件允许或行李包装适合运输的情况下,家用电器、精密仪器、玻璃器皿及陶瓷制品等可办理托运。第六十六条下列物品不能办理托运:(一)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