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23:47 359 人看过

一、制定的目的

为了规范环保行政处罚立案查处程序,强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严厉打击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施机关与管辖范围

市环境监察支队受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代行环境法制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听证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管辖以下的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罚:

(1)跨县(市、区)重大违法案件;

(2)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移送、转办案件;

(3)投诉、举报案件;

(4)其它指定案件。

三、处罚实施程序

(一)、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实施程序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调查笔录;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

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2、实施程序:

(1)、立案: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派员调查核实后,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提出立案申请,报局领导审批,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3)、审查:调查结束后,应制作调查报告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法制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案件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合议:案件调查终结后,由监察支队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审议,确定处罚标准,所有案件要求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处罚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发事先告知;处罚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提交局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和审议后,由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发事先告知。

(5)、事先告知:事先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审议:对于重大、复杂、拟给予处罚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环境违法案件,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可给予减轻处罚的,应提交局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要求填写《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记录》。

(7)、审批:根据合议和审议结果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请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8)、决定:根据审批意见,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据的环境保护法规名称及其条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印章。

(9):送达:要求在7日内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递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10)、执行:当事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11)、归档:案件卷宗包括:卷皮、目录、立案申请表、调查报告、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明材料、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有关材料,要求一卷一宗。

四、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2、步骤:

(1)、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3)、局办公室(监察支队配合)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姓名;

(4)、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5)、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6)、听证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听证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7)、举行听证。由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环保案件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和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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