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谭老汉补偿原告谭女士46590元,补偿外孙46590元。
2007年,政府对城中村实施拆迁改造,谭老汉的房屋属拆迁改造范围,谭老汉的二女儿谭女士认为,父亲擅自将母亲的遗产房屋全部登记至其一人名下,试图独立占有。遂与外孙一道将弟弟及87岁的父亲告上法庭,请求分割母亲遗产房屋65平方米或房屋折价19.5万元。
谭老汉共有子女三人,大女儿已去世,留下一子一女随女婿在别处分得房屋居住;二女儿1983年结婚后,也搬出了小李庄;谭老汉两口一直随小儿子居住。2001年老伴去世后,谭老汉仍与小儿子在一起生活。
2007年5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村改造指挥部与谭老汉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规定,谭老汉房屋位于小李庄村整体拆迁改造范围之内,在拆迁安置补偿之列,建筑面积为621.10平方米,房屋补偿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谭老汉正准备高高兴兴地搬进新居,不料中途发生了变故,自己与小儿子被二女儿谭女士以及自己的外孙告上法庭。
谭女士认为二七区小李庄房屋是母亲生前与父亲共有房产,现该房产一直在父亲名下。2007年,政府对城中村实施拆迁改造,母亲的遗产属拆迁改造范围,父亲擅自将母亲的遗产房屋全部登记至其一人名下,试图独立占有。母亲共有4位法定继承人,原告谭女士应分割母亲的遗产即被拆迁安置的住房65平方米或房屋折价19.5万元(按照政府拆迁安置每平方米3000元)。
谭老汉的小儿子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母亲已于2001年去世,谭女士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人虽然是谭老汉,但地上的房产并非是谭老汉的,谭女士所要求分割的上述房产事实上是本人及妻子共同财产,是由我们夫妻共同建造的。
谭老汉称,本人于1992年只有几十平方米的房屋现已经倒塌,后来是小儿子在原址上建的两层楼,2005年,小儿子又多方借钱加盖一层,本人上了年纪且无经济收入,根本没有能力盖房,小儿子让我在此居住,已经尽孝心了,应驳回谭女士的诉请。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应按先后顺序进行,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被告谭老汉未在别处分得房屋,一直与老伴、小儿子在一起生活,是该房屋共同共有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考虑到谭老汉小儿子夫妻对后改建房屋所做的贡献,被告谭老汉夫妇年岁已高等因素,应分出改建房屋面积(621.10平方米)的80%归小儿子夫妻所有,10%归谭老汉所有,其余10%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谭老汉及三子女各分得一份,即15.53平方米,折价为46590元。因大女儿已死亡,故应由外孙、外孙女代位继承,而外孙女自愿放弃其应得份额,故外孙女应得份额归外孙。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时效,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因此,小儿子辩称谭女士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予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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