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九种情形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的,由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的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由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缴清股款的认股人返还股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下列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本返还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解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除分立前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连带责任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时,可以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由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公司法》曾规定:“公司投资于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规定后来被取消,“最新的《公司法》第15条对这一问题作了曲折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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