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算不算合同履行期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08 09:38:58 95 人看过

一、质保期算不算合同履行期内

在讨论质保期是否算作合同履行期内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合同履行期限的定义。

1.合同履行期限,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限。这主要包括了价款、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要素。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履行期并不包含质保期。

2.质保期,通常指的是对产品的质量期限的保证,是商品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对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一定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维修、更换或退货的承诺。

3.货物的质量问题,一般只能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才能表现出来。

(1)质保期与合同履行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果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这仍然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如果长期性合同而产品是在跨度时间较长的期限内分次履行的,可能产品在保质期内便出现了质量问题,这时就可能还仍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但这种情况并不影响质保期与合同履行期是两个独立法律概念的判断。

二、合同履行期的范围

合同履行期的范围主要涵盖的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履行时间界限。这包括了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是合同双方约定的重要事项之一。

1.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履行期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必要手段。

2.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3.如果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如果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那么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的时间。这也属于合同履行期的一部分。

三、合同履行期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如果约定了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通过协议补充来确定。

(1)如果无法达成协议补充,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2)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21: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算不算违法
    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算违法。一、劳动合同解除后保险怎么转离职后,原单位从其公司账户内做减员处理,然后劳动者可以自己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己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转到新公司账户内,让新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档案可以转入人才中心或新单位保存。如果新公司在外地的,还需要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以下为如何办理社保转移手续:1、原单位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增减人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将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做减员,即从该公司的社保账户里将你减去。减员后,单位会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交还于劳动者。2、当你办理转移手续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肯定有一段间隔,此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社保中心窗口缴费。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
    2023-03-27
    107人看过
  • 工程质保期内仍然属于履行期吗
    一、工程质保期内仍然属于履行期吗工程质量保修期不是合同履行期间,但属于后合同义务,施工单位在保修期限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负责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
    2023-06-07
    254人看过
  • 合同签订地算不算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一、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
    2023-03-03
    77人看过
  • 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包含合同结算
    合同履行期限可以包含合同结算。合同结算也属于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结算条款包括结算时间、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属于合同履行义务的主要部分。一、建筑合同通用合同可以修改吗可以修改,但是必须双方协商才能,修改,不能单方随意修改,当然一方不愿意修改,也是不能修改的。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修改通用条款,或者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约束的内容,只要修改或增添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依法属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一旦签署就构成有效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要否决该等条款的效力,同样是不可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有哪些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795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3)中间交工
    2023-04-12
    370人看过
  • 公司清算期间如何履行合同
    处理(一)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清算组织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理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因此,公司无论因何种原因注销的都应当履行清算,而清算的工作之一是合同的清理。既然公司已经合法注销,那么其合同清理工作也应当完毕。一、公司清算要多长时间吗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
    2023-02-20
    284人看过
  • 部分履行的合同算不算无效合同
    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要满足下列条件:1、实施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必须是自己真实的表示;3、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具体到签订合同来讲,行为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因此如果合同订立时有效,部分履行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一、民法典中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
    2023-03-06
    298人看过
  • 合同履行期限可以推算吗,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履行期限可以推算吗签订合同时,合同履行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可以依照实际推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
    2024-01-17
    187人看过
  • 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怎么算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
    2023-02-20
    133人看过
  • 买卖合同期限不满合同质保期内有效吗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质保期指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二、二手房质量问题应该如何办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
    2023-03-04
    234人看过
  • 假释期算不算在刑期内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而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并给予相应考验期限的刑罚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假释考验期满,如果能够遵守相应的规定,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即把原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期限与新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假释期内犯罪可能构成累犯吗行为人在假释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而行为人在假释期间犯罪的,不满足累犯构成条件中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所以行为人在假释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2023-08-15
    439人看过
  • 主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连带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期间
    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
    2023-06-24
    401人看过
  • 合同终止算不算合同到期
    终止合同并不代表合同到期,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到期只表示合同的履行期限已到,并不能说明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合同到期,有可能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也就是合同终止;也可能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合同并未终止。反之,合同终止有可能是合同到期,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也有可能是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到期并不是合同终止的标志,合同终止主要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消除。《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所以,合同终止并非指的是合同到期。一、合同终止效力的情形和后果有哪些1、合同终止效力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023-02-25
    426人看过
  • 租赁合同期内房子拆迁算不算违约
    一、租赁合同期内房子拆迁算不算违约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二、拆迁房屋租赁费怎么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出租的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获得的临时
    2023-04-21
    167人看过
  • 劳动合同期间内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劳动合同期间内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关于工伤的法律有什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2023-02-23
    6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合同期内不能履行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30
      根据协议及你所述,解决如下: 1、注销执照不算违约,理由是对方没有付款,违约在先,你实际上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况且甲方经营场地是租来的,到期后他们也没有通知你,违背了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你完全有权利和理由解除合同,也完全有权利处置你的证照,即注销营业执照; 2、当然,对于他们的违约和不诚信的行为,你可以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可以向丙方要求赔偿你损失或支付你违约金15万元; 3
    • 合同履行期限和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8
      一、合同履行的期限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的履行期是合
    • 合同履行期限是怎样计算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2-26
      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为:1。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2。合同履行一般包括运输、交付和结算,具体履行方式由当事人协商。
    • 合同有效期内,未违反合同履行职责算违约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都说了没有违反合同履行职责,这就是在忠实地执行合同条款,就谈不上有违约行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合同职责的行为
    • 履行期内不再履行合同应该怎样办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27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叫做“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在于:当事人虽未实际违约,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根本漠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遇此情形,如果仍让守约方坐等履行期届至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那将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因此建立这一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