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原因
1、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作为权力之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权力之行使者的国家公务人员之间出现了相对分离、造成了权力过于集中但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的状况。另外,加之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各种弊端,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等消极因素,很容易使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其职权、或者不尽其职责,实施职务犯罪。
2、严重的官僚主义。国家机关臃肿庞大,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严重的官僚主义,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日益增多。例如,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渎职型的职务犯罪,便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所直接导致的恶果;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也正是行为人钻了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的空子,在其委派、信任、重用的掩护下所实施的行为。
(二)经济原因
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体制,其中的消极因素成为了产生职务犯罪的温床,例如,某些有钱无权的私有者为了获取暴利,往往以钱开道,用重金贿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物资等部门的国家公务人员使某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导致索贿、受贿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多种分配方式,即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之以按资分配、按股分红、风险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收入,人们的经济收入差距由此迅速拉开,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裕了起来。这些,易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心理失衡,进而在一定条件下去实施其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3、市场经济中的消极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其产生负效应的消极一面,从而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易滋生出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等思想意识,在盲目攀比,高消费的重压和经济收入相对低微的矛盾下,他们不惜进行权钱交易,实施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等贪利型和渎职型的职务犯罪。
(三)思想原因
1、私有观念。私有观念的价值标准是以自我为中心,反映在职务犯罪问题上,主要表现为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精神,以权谋私,有什么权就谋什么私,一旦利令智昏,就易实施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
2、享乐至上的思想意识。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国家享乐至上的腐朽思想意识也随之涌入我国,并侵蚀着国家工作人员的灵魂,致使其抵御不了花天酒地、纸醉金迷这种享乐生活的诱惑,直至铤而走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实施各种职务犯罪。
3、拜金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在社会上广为流行,同时也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金钱欲,他们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不惜以权力作砝码,疯狂地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4、特权思想。封建特权思想、家长制、官僚主义、裙带关系等思想意识,就像冥顽固不化的幽灵,深深地植根于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脑海之中,他们本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等信条;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去侵占国家、集体的财物;有的监用职权、徇私枉法、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权利和民主权利;有的则利用职权,为违法犯罪的亲朋好友大开方便之门,甚至公开包庇,干预司法。
(四)法制原因
1、立法方面。由于缺乏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例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都统一用一个标准来衡量与进行裁判,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显然不科学、不合理的,更不利于惩治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立法上一大缺陷。因此,就规范国家公务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而言,无论在行政立法、经济立法还是刑事立法方面,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如刑事立法对新的职务犯罪形态未能及时反映,对某些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明显偏轻,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之间的刑罚比重明显不协调,相差悬殊、庇护前者。因此,对职务犯罪分子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觉得有恃无恐、有空可钻。
2、执法方面。其一,由于立法不完善,因而在职务犯罪大肆泛滥的严酷现实面前,刑事惩罚功能显得捉襟见肘,司法机关面对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畏首畏尾、束手无策。其二,由于受官官相护、官民有别等封建意识的影响,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尤其是当案情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时,往往下不了手,有时则以罚代刑,以经济处分、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草草结案,致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一犯再犯。
3、法律监督方面。其一,目前对国家公务人员尚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尤其在某些方面尚处于无人监督、无法监督的状态,起不到早期预防的作用。其二,在当前党风、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形下,一些知情者对职务犯罪分子也难以举报揭发,唯恐招致打击报复,加之说情风、关系网、保护伞等现象严重,致使某些职务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逍遥法外,进而发展成大案、要案等恶性案件。
(五)外部原因
1、在政治上。外部敌对势力往往以金钱、美色、帮助出国等作为诱饵,策动我国家公务人员投敌叛变,投奔西方,并为其提供各种国家机密,进行政治破坏。例如:原任辽宁省锦州输油管理处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副处长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0余次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其获得的国家秘密、情报非法为台湾情报机构提供情报送达境外。
2、在经济上。外部敌对势力常以行贿为手段,向我国家公务人员套取经济、科技、商业等情报,进行经济破坏。例如:原电力部副部长查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日本三井公司提供山东邹县火电厂二期扩建项目招标,泄密受贿,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他们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罪有应得。
3、在文化上。外部敌对势力常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国家公务人员传播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腐蚀其灵魂,使其丧失其抵御能力,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此纷纷落马,陷入各种职务犯罪的深渊。
一、商业贿赂的危害性
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表现在: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事实,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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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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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对策主要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9在职务犯罪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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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引起职务犯罪的原因具体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1关于引起职务犯罪的原因,一般从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 1.从立法方面看,一是在处罚职务犯罪类的刑法规定中,有的部分过于抽象、笼统,容易在主体及一些法理认识方面产生分歧,从而影响对职务犯罪的认定和打击。 2.在确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和职责范围方面规定不明,或者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确定,造成“职”的范围缺乏理论依据,难究其责。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履行的监督规章,虽然在近几年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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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职务犯罪的原因大概都有什么呢?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8正确对待外部监督。可以采用设立社会监督员、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群众接待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行风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的跟踪检查,认真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抽查、回访当事人等,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对于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漏通知书》等法律监督措施,要认真研究整改落实,并逐步纳入对公安干警工作的绩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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