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大量的交易都是通过口头进行的,并不会留意到去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所以一旦出现了纠纷,出卖人一方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那么想要维护好出卖人一方的权益,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仅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交货凭证,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出卖方仅仅凭借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交货凭证,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真实成立,还需要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它的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成立是否成立进行最终判断。因为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凭据只能证明合同的另一方确实收到了货物这个事实,但也不排除有可能是基于其它原因收货,比如另一方有可能是根据第三方的指示而收货的,这种情况同样会签收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交货凭证。但是出卖人一方提出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交货凭证可以看作他们确实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因此轻易肯定或否定买卖合同的成立对双方来说都是非常不公平的,需要法院根据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并结合其它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的成立作出最终认定。
那么究竟该如何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呢?
首先,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交付单据尽量要盖章进行确认,如果无法盖章,可以让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但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直接让员工签字。
其次尽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可以通过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打电话,并且将通话内容录音以确认存在买卖合同的事实,还有就是可以寻找以往交易已经结算的相同负责人,当做证人用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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