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我是一电信公司人事经理,我单位一接线员王女士在与客户发生争执后擅自给客户停机,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现王女士对单位的决定不服已起诉到法院,其理由是单位开除她时,她已怀孕3个月,公司不应该开除她。我单位能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王女士除名吗?
陈律师:王女士被开除时虽然是处于孕期,但你单位可以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并未包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定的情形。《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毛先生:我是一个体运输户,去年4月份,我在某保险公司为我的一辆货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去年年底,该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我先后赔付了16万元,现我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说我的车属超载,只同意赔偿3万元,并说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但我并不知道。保险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陈律师: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保险法》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这方面的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不生效。
顾先生:我于2006年10月的一天下班经过一饭店门口时,正好该饭店有生日宴会,当时饭店门口正在放鞭炮,我路过时,左眼被燃放的鞭炮炸伤了,我当时报了警,出警的警察做了记录,过生日的人家也承认我的左眼被他们鞭炮炸伤的事实。后我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眼球挫伤,玻璃体积血,继发性青光眼,属七级伤残。我可否向举办生日宴会的人家索赔?
陈律师:你可以向举办生日宴会的人家以及燃放鞭炮的人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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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说明保险事故就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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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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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2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的回答如上,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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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2007年2月3日,原告A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保险费。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原告丈夫驾车在衡阳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衡阳县XX调解,原告A借来8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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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向保险人明确说明责任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3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服务商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以购买者与消费者的身份参加保险的。对购买者与消费者的权益,法律所能提供的最有力保护,在于使其享受到他本来希望得到的服务。在保险活动中,要让投保人充分了解到他所购买的保险服务能否提供给他需要的保险保障,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限制保险人不适当免除责任的行为。由于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权利在于得到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而保险合同又是附合合同,所以对保险人免责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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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出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似乎很有道理,但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单晓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所以,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在保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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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无力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合同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201、被保险人超过应付保险费日期60天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两年未缴纳保险费,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新的缴费协议的,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2、《保险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